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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点播][经济观察]遭受质疑的重疾险

[视频点播][经济观察]遭受质疑的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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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购买一份保险,给自己增加一份安全感和实际的保障,是眼下很多市民的选择。不知道您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是不是会仔细的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呢?对于合同中严谨苛刻的条款您是否会寻找专业人士来答疑解惑?新春伊始,热门险种“重大疾病险”就因为合同本身而引发了一场纠纷,相关产品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2006年,第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即将迎来它在中国的第14个生日。对于在中国市场上一直发展得顺风顺水的友邦来说,或许没有想到,新年伊始公司就遭遇了一个棘手问题。1月20号,友邦深圳公司收到了这样一封来自投保人的信函,这封信函的标题是——《关于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的函》,六位深圳当地的投保人在信中这样写到:
 
我们六人为贵司“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客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了保险费,但是贵公司在与我们签订上述保险合同时,由于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上述合同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至今才被我们知晓,而且在约定这些条款时,贵司存在明显的、故意的欺诈行为。
 
六位投保人表示,希望与友邦保险解除合同并全额退保,否则将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六位投保人与友邦保险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纠纷呢?记者与其中的一位投保人唐小姐取得了联系。她告诉记者,自己在2004年给丈夫购买了一份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缴费年限27年,附加“加惠十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整,缴费年限为5年,目前他每年缴纳的保费是5291元。目前,唐小姐按照合同约定一共缴纳了10582元。这本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投保行为,不过去年底,一篇在网络上几度被转载的文章却让唐小姐对这份“重大疾病险”合同,打上了一个问号。
 
唐小姐  投保人
就是看了那篇文章,开始我还不相信嘛,所以对照他的合同,发现跟他说的是一模一样,我就觉得这当中是有一定的陷阱的,因为我确实没有想到,会在这种医学上的条款当中有问题
 
这就是那篇流传于网络的“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的文章。文章作者自称是“友邦重大疾病险”的客户。他在文中这样写到:“在请教了一位医生朋友后发现,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大量与医学常识不符合之处。比如,关于癌症的解释,合同中规定“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而临床医生认为,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主要就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这两种手段。此外,文章作者还例举了合同中其他一些规定,认为这些规定,对疾病的定义都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由此,文章作者认为,“投保人不可能在活着的时候领到赔偿金”。文章让唐小姐大吃了一惊,尽管自己已经支付了两年的保费,但却从来没有仔细研究过合同中的条款,也没有意识到这份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赔付要求如此严格。如果文章作者所说属实的话,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购买保险的初衷。于是,唐小姐拨通了友邦保险的咨询热线。
 
唐小姐  投保人
我当时最看中的就是癌症,我所知道的就是什么涂片和那种穿刺作为病例检查,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在它的合同里面是不可以的,然后我问了对方,对方确认说是不可以的,而且我就问他,切片怎样才能够得到,他说的是需要手术,但是我就觉得有可能我不想动手术,或者我的身体已经承担不了动手术的这个时候,我就没有选择权,我要拿到赔付的话,必须去做手术。他们给我的答复我非常吃惊。
 
保险公司的答复让唐小姐在吃惊之外还感觉气愤,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只是简单的表示,“万一生了合同上规定的大病,有了这份保险,看病的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出了”。唐小姐说,如果当时保险代理人能进行专业解释的话,那自己一定会做出另外一种选择。
 
唐小姐  投保人
如果他当时解释了的,解释的清楚程度跟我现在掌握的这种一样的清楚的话,那我肯定选择,这个就没什么好的,肯定就不买这个险种了
 
于是,1月20号感觉知情权被侵犯了的唐小姐联合另外5位遭遇了同样困惑的投保人,向友邦保险发出了一份“要求终止合同并全额退保的信函”。一个星期后,六位投保人收到了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回复,在回复函中友邦表示,“正着手对该事件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尽快回复”。本月初,友邦保险发出了第二封回复函,正式拒绝了六人的要求。于是,唐小姐等六位投保人决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转黑)
 
记者:如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一集体诉讼的话,这将是我国第一起针对“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本身”而不是针对实际纠纷的诉讼。那么,友邦保险的“重大疾病险”合同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呢?还是投保人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而造成了纠纷?我们联系了友邦上海公司希望找到答案。
 
由于起诉事件主要针对友邦深圳公司,因此上海方面婉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不过,公司给记者发来了一份书面说明,在说明中友邦上海公司表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依据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专业性,科学性的基础上,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进行设计定价,各项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也是严格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符合保险行业规范的。
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重大疾病险”这个险种并非友邦公司独有,眼下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类似产品。尽管各家公司的合同在涉及疾病的数量方面并不统一,有的保障8种重大疾病,有的则可以涵盖40种,但所有的保险公司对具体疾病的定义却和友邦保险一样——专业而且苛刻。
记者随意挑选了某家保险公司的一份重大疾病险合同,在这份合同中,针对冠状动脉疾病做出了如下规定:冠状动脉外科手术指“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的手术”。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患上了冠状动脉疾病的话,必须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获得理赔。那么,这些条件全部符合的概率有多大呢?记者走访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魏盟,魏主任告诉记者,眼下治疗动脉冠状疾病的方法很多,其中需要手术治疗的病人只占10%左右。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魏盟
冠状动脉疾病总的来讲治疗有三种方法,一个就是药物治疗,一个就是手术,还有一个就是我们所说的介入治疗,介入治疗就是通过一种非手术的方法,使堵塞的冠状动脉重新开放这么一个手术,根据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大概可能有百分之六七十的人,是需要药物治疗,百分之二十所有的人是要介入(治疗),大概百分之十可能不到的人,是接受手术治疗的
 
而按照合同规定,投保人如果不幸患上冠状动脉疾病的话,除手术外的其他治疗方式,都不能获得赔偿。这与一般投保人理解的“所患疾病只要出现在保单所列疾病名单上,就能获得赔偿“这一概念相去甚远。
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律师平时主要处理涉及人身损害的纠纷。他告诉记者,保险双方由于对“重大疾病险”合同本身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纠纷,已经呈现出上升趋势。
 
王海律师
我们统计了一下,去年占我们整个(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案子应该占10%左右,也不算特别高,但是这个趋势在逐步上升,我在想因为我们中国的保险事业才刚起步,那到保险事业成熟以后,像这样类似的案子会逐渐的增多,甚至有一个高发期。
 
那么保险双方对“重大疾病”这四个字的理解,究竟存在多大偏差呢?第六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魏盟给记者举了这么一个例子。
 
第六人民医院 心内科主任魏盟
我们就举个例子说冠心病吧,冠心病的病人来讲的话,所谓大病从我们医生的这个角度来讲的话,通常是指这个病人呢,可能就是得了这个病以后,他可能会丧失工作能力,失去了这个平常社会交往的这个能力,那么这种才能叫大病,或者他可能在短期内就会死亡,这种才叫大病;那么病人来讲的话,一想到冠心病,只要是心肌梗死过,这可能就是大病了,但实际上很多心肌梗死的病人呢,他还可以存活很多年,甚至跟一些不得过心肌梗死的人生命也差不多; 那么作为保险公司而言的话,我想他所指的大病呢可能有点接近与我们医生讲的这个大病,确实丧失了这个工作能力,但是呢他又把他的治疗手段只局限在一个外科手术能够治疗的才叫大病,那么这一点呢跟我们医生又不一样,我们医生觉得大病,实际上冠心病而言的话,我刚才讲的百分这六七十的人实际上是药物治疗的,但是在这个当中来讲,有相当一部分人他已经不能动手术了,也不能做这个血管的介入手术,实际上他的病情要比那些能够做介入手术的病人还要重,但是呢,这个保险公司就把它排除在外了,所以呢这个大病的概念呢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记者:很多投保人都会简单的认为,只要得了合同上写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赔偿,看来事实上并非如此。每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合同都厚得如同一本书,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说,要理解其中对每一种疾病的定义显然比较困难。深圳投保人与友邦公司之间之所以发生纠纷,也正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造成的。那么这种理解上的偏差是怎么造成的?我们试图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以及医院四方面进行调查。
 
记者在调查中寻找到了一位已经拥有十多年保险从业经验的代理人——褚秀兰。她告诉记者,在接受记者采访前,自己特意翻阅了一下“重大疾病险”的合同,结果吃惊的发现很多医学术语都看不懂。
 
褚秀兰   某保险公司资深讲师
我把这个条款,我们的大病保险条款,我从头到尾一个字不漏的看了一遍,然后我才知道,原来里面有那么多的医疗术语,我都不是很懂
 
那么,保险公司在制定“重大疾病险”的时候,为什么不能顺应普通投保人的理解,而是采用一种近乎“苛刻”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呢?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的周芳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就是赔付率问题。赔付率低于20%或高于80%都不正常,太低不能帮投保人转嫁风险,太高则影响保险公司的赢利能力。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的周芳
因为保险公司现在竞争的压力比较大,所以他现在推出的这个重大疾病保险里面涉及的病越来越多,为了跟其他公司竞争嘛,但是他的费率,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竞争的压力,他的费率方面不能大幅度的提高,所以我保险公司的话,只能通过这个疾病的定义进行严格的控制,来控制我的赔款,就是收入我现在是没办法提高,我也只能是来控制我的赔款支出。从而来控制我的赔付率
 
 
此外,如果投保人一旦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的话,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都迫使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合同条款。
 
王海 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险公司到医院去调阅病史,其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他往往只能看一部分的病史,但是这一部分病史保险公司要全面的观察,那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这个人的病人,一个病人的疾病,因为我们现在上海,他所有的医院都可以看,他可能在这家医院反映的病史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其它的医院是否反映,他现在无能为力,所以我觉得保险公司他也有一个为难的地方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的周芳
另一方面,在重大疾病保险里面,他的这个骗赔的现象很多,就是说很多被保险人他跟那个医院勾结起来,开假证明,假的病史等等这些情况,这个险种经历的风险要比其他险种更大
 
这种种原因都使得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在制订合同时,基本的出发点就是严格。
那么在国外,重大疾病险又是如何运做的呢?其实重大疾病险这个险种诞生的时间并不长,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在南非,而在我国重大疾病险更是直到1995年才被引进。目前国内市场上重大疾病险的合同条款,与国外的比起来存在很大区别。比如,国外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条款拥有定义修改权。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的周芳
他有定义修改权,那也就是说,如果随着这个医疗技术进步的话,有些重大疾病他的症状啊,或者说他的治疗方法改变了,那他就可以来修改这个重大疾病,来控制他的风险
 
而另一方面,国外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险确定的保费相对较高,因此对疾病的定义也就比国内更宽松。
 
李政怀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为什么重大疾病险有的是说7种,有的是5种疾病,如果是包含的疾病越少,等于这个疾病的定义越来越宽松,那么保费就定高了,容易得到的话,那么保费也就要高了
王海 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国外的话,他的重大疾病险理赔应该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比较方便的,但是他同时又规定了,他的保费是比较高的,这两点应该在我们国家,现在来说,都是不现实的,要达到这个水平还不够现实
 
看来,眼下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合同”的条款进行如此严格的规定,有其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性和现实需求。根据友邦保险提供的数据,重大疾病险面世后,累计赔付已经超过4千万,其中关于癌症的赔付甚至接近了90%。可见,简单的认为“友邦在合同方面故意欺诈”并不公平。
那么,对于这么严格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业务推销员在销售产品时,是否会履行告知义务,并对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呢?记者以希望购买“重大疾病险”为由,联系到了某保险公司一名销售代理人。在见面后,这位代理人极力向记者推荐一种“涉及27项疾病的重大疾病险”。
 
 
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所有的重大疾病我们都赔,它只能限定在27种重大疾病,如果得了27种疾病或者手术的话,他就是一次性赔付相应的保额
而当记者在阅读了相关材料后表示,合同中的条款太专业,很难理解的时候,这位代理人这样表示。
 
 
推销员:我代理人不了解,公司很多人他也不了解,因为这是很专业很专业的问题,那么我们投保人怎么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险的这个犹豫期。你拿这个合同,正式的合同拿到以后,你可以去请律师,请教专业的人员也好,你也可以自己去看,你觉得任何不合适的时候,你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而且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可以无理由退还
记者:那就是十天以内,对吧
推销员:十天以内
 
很明显,如果真的象这位代理人所说,“普通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需要另外寻求专业人士的解释”的话,显然并不现实。同为保险代理人的褚秀兰向记者坦言,眼下不少保险推销员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常常在自己都还没有全部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出门推销保险了,而且他们最常用的一招就是扬长避短。
 
褚秀兰   某保险公司资深讲师:
凭心而论,因为现在这个市场竞争也比较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市场上竞争的时候,一般都是扬长避短,就是说把自己的,你说你是18类,我有21类,然后我说我还有25类,强调的就是赔的范围广,但是都没有把自家公司哪一些不赔说出来。
王海 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是大多数的人他往往就是作用于什么,就是我把这一单子做好,我为公司创造了利益,也为自己创造了利益,而不考虑这个保单要延续下去,再国外的话,可能很多的代理人他跟被保险人他是一辈子的朋友,甚至他的小孩,他的儿子,他的女儿,他的重孙,外孙都是他的一直做下去,再一种长期的客户关系的话,那代理人往往会对被代理人被保险人产生一种,我要真诚的跟你解释,你不懂的地方我要跟你我方的解释,但是在我们国家非常欠缺这一点,很多的代理人他可能做了这一单以后他不做了,或者他到另外一家公司,他跟客户之间不是一种朋友关系,不是一种延续的关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从业人员入门门槛低,流动性大,这些都在客观上给公司的培训带来了困难。眼下,不少保险公司的门槛并不高,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几乎没有学历、资历的要求,只要有足够的热情和意愿就可以加入这个行业,从而造成行业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不加选择的人员在进入公司后,往往难以管理,而且还容易造成对客户的误导、甚至欺诈行为。在美国,保险公司对人员的招聘就非常严格,新人入司必须要经过8到9个环节的严格测评,大约每面试100人才雇佣不到4人,这样严格的筛选就是为了保证“选择的人适合公司要求,并愿意真心留在公司”。而在我国,业务人员为了完成公司的增员任务,把自己的七大姑八大姨都请来,容易使队伍陷入低层次的循环,整体素质不能有效提高。
 
王海  律师:
这个门槛应该再提高,虽然国家有这个考试,资格的考试,但是保险公司出于对自己的一种利益,或者声誉的一种考虑应该对自己员工就是代理人更加提高一步
 
因此专家建议,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投保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只根据推销员口头介绍的信息,一定要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王海 律师:
现在很多的一个保险的模式,他可能是通过一种亲戚朋友一种介绍的形式,那中国人的一个理解就是什么,我对你介绍过来的朋友,我肯定是充满了信心,那他可能对提供这个条款觉得,我看的太仔细,或者我研究的太深,可能是对这个代理人不是很,不是很负责,或者说我不是很尊重他,所以很多的被保险人,看了朋友介绍过来的代理人,他往往很快就签字,对于具体的条款,他也不愿意行使自己的一个权力。
褚秀兰   某保险公司资深讲师: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要以业务员的很多漂亮的一个计划书来定夺,你就跟他很明确的表示,你说你条款拿来给我看一看,再看条款有一些项目你可以跳掉,但是有些项目,比如说大病保险,对这个大病的解释的一个解释,或者是对那个叫什么,这个险种的承担责任,这些细节你自己应该要,你自己就看一看,你就说你,你要把这个产品,你要了解,因为这个不是短期的,你要是作为一个长期的,你一定要对你自己负责,这方面也要加强自我的保护和方法。(转黑)
 
记者:虽然眼下面临诉讼的只是友邦保险一家,但从某意义上说,友邦保险是替整个行业背负了这个罪名。如果我们客观的观察整个事件的话,不难发现事件中的方方面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实,这次诉讼也可以看成是一件好事,至少它可以引发我们对重大疾病险的关注,提醒保险从业人员应当诚信地引导消费,另外也可以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推动保险行业进一步健康地发展。保险是一把保护伞,但只有大家一起出力,才能把这把伞撑得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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