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三国演义》篇

《三国演义》——“两国相争,不斩来使”?

 

      倒霉的军使

       在《三国演义》书中,有不少杀死敌军使者的情节。比如第四十五回“三江口曹操折兵
    
群英会蒋干中计”中提到:

却说周瑜送了玄德,回至寨中,-------忽报曹操遣使送书至。瑜唤入。使者呈上书看时,封面上判云:“汉大丞相付周都督开拆。”瑜大怒,更不开看,将书扯碎,掷于地下,喝斩来使。肃曰:“两国相争,不斩来使。”瑜曰:“斩使以示威!”遂斩使者,将首级付从人持回。

第六十三回“诸葛亮痛哭庞统
    
张翼德义释严颜”里:

那军士告说是张将军差来的,把张飞言语依直便说。严颜大怒,骂:“匹夫怎敢无礼!吾严将军岂降贼者乎!借你口说与张飞!”唤武士把军人割下耳鼻,却放回寨。........飞指而恨曰:“若拿住你这老匹夫,我亲自食你肉!”

第七十九回“兄逼弟曹植赋诗
    
侄陷叔刘封伏法”里:

刘封览书大怒曰:“此贼误吾叔侄之义,又间吾父子之亲,使吾为不忠不孝之人也!”遂扯碎来书,斩其使。

可是小说也提到一句谚语“两国相争,不斩来使”,而且诸葛亮代表刘备出使东吴,法正代刘璋出使荆州,诸葛瑾为东吴出使蜀汉等等的著名故事,也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外交使节还是有一定人身保障的。这些杀死使者的情况都应该是特例。

 

 

 

明清小说的惯用套话

翻阅一下明清小说,原来这句“两国相争,不斩来使”正是讲史类小说惯用的套话。

比如《西游记》第七十回“妖魔宝放烟沙火
    
悟空计盗紫金铃”里提到孙悟空假扮下书的小妖,向妖王汇报,说是被国王痛打了三十腿棍,“幸亏那两班谋士道‘两家相争,不斩来使’,把我饶了。”

《水浒传》第六十九回“东平府误陷九纹龙 宋公明义释双枪将”,说梁山去向东平府借粮,守将董平听了大怒,要将下书的梁山好汉郁保四、王定六斩首,被程太守阻挡,说道:“不可!自古‘两国相战,不斩来使’。於礼不当。”

《封神演义》第九十五回“子牙暴纣王十罪”,提到周军杀了纣王使节殷破败,其子殷成秀哭而请战,骂曰:“大胆匹夫!‘两国相争,不斩来使。’吾父奉天子之命,通两国之好,反遭你这匹夫所害。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喻世明言》第二十五卷“晏平仲二桃杀三士”,也有晏子力止杀使,说:“岂不闻‘两国战争,不斩来使’?他独自到这里,擒住斩之,邻国知道,万世笑端。”
     

明末清初的小说《辽海丹忠录》第三十二回“除民害立斩叛将  抒丹心缚送孤山”,说马秀才为毛文龙设计,假意激怒毛文龙,叫:“两国相争,不斩来使,我为元帅而来,岂得害我!”

 

 

 

列国交往的惯例

使节的人身安全受保护,是一项很古老的政治惯例。早在春秋时期,诸侯派出的外交使节人身就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最著名的事例如《左传》中记载的一场因为使节被杀而引起的战争。
    

公元前596年楚国派出申屈出使齐国,半道上被宋国执政华元设伏击杀死。楚庄王为此“投袂而起”,出动大军包围宋国国都整整9个月。宋国派出使者到晋国告急,晋国上一年刚被楚军打败,不敢冒与楚国全面冲突的危险,只是派解扬为使者劝宋国坚守,不要投降。

解扬经过郑国,被郑国抓起来交给楚国。楚庄王亲自接见解扬,企图买通他,要他向宋军喊话,说晋军不再提供救援,断绝宋军的希望,解扬不同意。经楚庄王几次威逼利诱,解扬才答应下来。可是当解扬来到了望城中的楼车上,就大声疾呼,说晋国援军不日就到,请宋国无论如何要坚持下去。楚庄王大怒,解扬说:“我答应你的条件只是为了实现使命,现在使命实现了,请立刻处死我。”楚庄王无话可说,反而释放他回晋国。

长期围困而无战果,楚庄王打算退兵,可申屈的父亲拦在车前,说:“我儿子不惜生命以完成国王的使命,难道国王要食言了吗?”楚庄王无言以对。申屈父亲建议在宋国建造住房、耕种土地,表示要长期占领宋国,宋国就会表示屈服。

宋国见楚军不肯撤退,就派华元为使者来谈判。华元半夜里潜入楚军大营,劫持了楚军统帅子反,说:“我的君要我为使者来谈判,现在城内确实已是‘易子而食,析骸以爨’,但是如果订立城下之盟则情愿举国牺牲。贵军退到三十里外,我国唯命是听。”子反就在睡床上保证做到。第二天报告了楚庄王,楚军真的退30里外,和宋国停战,双方保证不再互相欺瞒,华元作为这项和约的人质到楚国居住。

 

 

 

后世交战规则
    

在以后的历史长河中,“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确实是一项交战规则,但是它并不是一项成文的公约、也不是国家的法律,只是发生冲突的各方一般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而加以遵守的惯例。
    

历史上最著名的战时两国使节以礼相见的故事是“彭城相会”。
    

450年南朝刘宋与北魏发生战争,刘宋发起北伐,先胜后败,战略据点彭城被包围。江夏王刘义恭率领军队死守彭城(今徐州),北魏太武帝想一举打过长江,派出李孝伯为使节进彭城劝降。刘义恭派了张畅为代表与李孝伯谈判。
    

张畅和李孝伯都是当时的“名士”,尽管处在极其残酷的战争环境,但他们在谈判中却仍然是文质彬彬、礼貌周全。
    

李孝伯携带了北魏太武帝赠送给刘义恭的骆驼、骡马,以及貂裘及葡萄酒等北方的土产食物,到了彭城的南门。城门还没有打开,张畅在城头与李孝伯招呼。李孝伯带着嘲笑的口吻问道:“贵方为何匆匆忙忙的紧闭大门、高吊城桥?”张暢回答:“我们的国王考虑到魏主营垒未立,将士疲劳,十多万人拥挤在一起,有可能要踩踏成灾,因此暂且闭城。等待贵方休息士马,然后共治战场,选好日子交相游戏。”李孝伯说:“贵方何必夸耀自己有十万人马,我方良马逸足,如果云骑四集,足以相拒。”张暢回答说:“我如果要夸耀,那就要说百万人马了。十万只是我们国王的常备军士。另外这座城里有数州士庶,足以组成营伍,我还没有提到呢。我本斗智,不斗马足。北方原来就是产马的地方,马匹众多并不值得夸耀!”李孝伯说:“不是这样的,守城,是贵方的长处;野战,却是我之所长。我之恃马,犹如君之恃城耳。”
    

张畅打开城门,也不带随从,出城与李孝伯相会。李孝伯交代了带来的礼物,张畅也转达了刘义恭送给北魏太武帝的礼物:南方特产的螺杯、粽子。李孝伯又代表北魏太武帝索要酒和“博具”(娱乐用具)。张畅一面叫人去取,一面指责说:“刚才您所说的‘向语二王’,不是礼貌用语,而且‘有诏’之言,那是贵方自己国内的称呼,怎么可以在这里使用?”李孝伯说:“‘诏’和‘语’,‘朕’与‘我’,不都是同义词句吗?”张暢说:“如果是一般用词,确实可以通用,但在对谈当中,这样的用词贵贱有等。所以您所称‘诏’,非所敢闻。”李孝伯又说:“贵军统帅是人臣吗?”张暢说:“是呀。”李孝伯说:“邻国之君,为什么不能称诏于邻国之臣?”张暢回答:“您这说法不可闻于中华,况且我们统帅以国王之贵,还能以邻国之君来自称吗?”
    

一番带着机锋的寒暄过后,李孝伯将话题转到主题上,他向张畅说明了形势:“魏主的从弟永昌王,亲领精骑八万,驰骋淮南,贵方的寿春城长时间闭门自固,不敢相御。贵方大将刘康祖的脑袋,已经送进寿春。守将王玄谟只有很普通的能力。贵方派的将军如此任使,奔败众多。我军自入此境七百余里,贵方作为主人竟不能一相拒逆。邹山是个险阻之城,贵方守将崔邪利被我军前锋一压,就逃入洞穴,被我军将士倒拖出来,魏主赐其生命。贵方何必轻易又派出马文恭来守萧县,难道又想使他望风而逃?百姓也怨恨贵方,说平时只知道征赋征税,到了急难之时,不能拯救百姓。”张暢回答:“我们知道永昌王已过淮南。不过我们的王玄谟南土偏将,不谓为才,只是当个前锋。崔邪利也只是派去抚慰新收复地区的小将。魏主出动全国主力来对付,有什么可以夸耀的。王境人民,列居河畔,二国交兵,应当互相加以抚恤,而魏师入境,肆行残虐,事生意外,由彼无道。官不负民,民何怨人。”李孝伯说:“魏主如果不围彭城,直接渡江,当南饮江湖,只是解渴而已。”张暢说:“去留之事,那是贵方自己的打算。不过我想天道不会允许虏马饮得长江水。”
    

李孝伯言辞华美,张暢应答如流,这次谈判本身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结果,可双方的礼节及言辞,一直被后世誉为战场佳话。
    

 

 

 

斩来使表示绝不妥协

但是后世在很多情况下,冲突的各方认为要和对方血战到底的,就会采取斩来使的办法来表示绝不妥协的态度。这在历史上也有着太多的事例。

比如南宋晚期,王坚守卫钓鱼城,为了表示绝不投降,将蒙古大汗蒙哥派来劝降的南宋降臣晋国宝处决于钓鱼城阅武场。这激怒了蒙哥大汗,发动长期围攻,必欲灭之而后快。直到蒙哥自己病死、蒙古各首领为争夺汗位而撤围。

又如元世祖忽必烈在平定朝鲜后,派遣礼部侍郎杜世忠、兵部侍郎何文著等人持国书出使日本。结果,日本执政的军阀、刚愎自用的北条时宗认为这是对他的侮辱,不仅不接受国书,反而将元使一行三十余人,在镰仓龙口处斩。

再如明代嘉靖时期,蒙古俺答汗派遣使节石天爵、满受秃等至大同镇边堡,请求与明朝通商,明廷不审是非,盲目地将石天爵等斩于市。大大激怒了俺答汗,不待秋期,蒙古骑兵即由大同南下,一路烧杀抢掠,导致重大边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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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熊猫 (2008-7-06 16:37:58)

    《三国演义》——割发代首

     

    曹操的诈术表演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 曹孟德会合三将”里有一段很有名的故事,说的是建安三年(公元198年)曹操亲自率领大军去讨伐张绣:

    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官军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后人有诗论之曰:“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

    这段故事并不是《三国演义》的作者罗贯中杜撰的,源自于正史《三国志》裴松之注所引的一段《曹瞒传》:

    (曹操)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於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其酷虐变诈,皆此类也。

        这段故事里,最大的诈术或许应该是那个“罚不加尊”的所谓《春秋》之义了。在汉代,儒家经典中最受重视的就是《春秋》,这本原本不过是鲁国纪年简史的书,被认为其中充满了孔夫子对于后世的启示,是最最权威的经典。所以大臣们议论政治问题、法官们处理疑难案件,都会援引这本经典里的片言数字当作依据,效力远远高于法律。可是仔细检索《春秋》以及它的三部解说大全《公羊传》、《左传》、《谷梁传》,里面根本就找不到郭嘉所引用的那条经义。所以很有可能是曹操和他的谋士郭嘉或者是那个主簿串通好了演这出戏来威慑全军。

        至于“以发代首”自然也是诈术,不过从古代的法律来说,割去头发算是一种很重的法定刑——髡刑。曹操也算是对自己施行了刑罚的,这一点还具有一定的真实意义,并非纯然的诈术。

     

     

        具有神圣意义的头发

        我们今天只是把头发简单的看作自己一个经常需要打理的器官,可以当作自己时尚装饰。可是在古代世界则全然不同,在古代世界,很多民族都把头发视为具有神圣意义的器官,甚至被认为是一个人全身力量的来源。

    比如在犹太人的《旧约全书·士师记》中,就记载了以色列的英雄大力士参孙的悲剧故事:他被神赐予力量,但有个约定,他终其一生,不可以剪去他的头发。后来参孙爱上了以色列的敌人非利士人中的一位女子大利拉,可是大利拉却忠于非利士人,不断追问参孙的力量来源,最后参孙把他的秘密说出来:“我的头发是我与神立约的凭据,人若剪掉我的头发,我的强壮力气就会消失了。”结果有一天,大利拉乘参孙熟睡时,就将参孙的头发剃掉,把他交给了非利士人的首领。等参孙醒来时,他发现他的力气已经完全失去了。非利士人剜了他的眼睛,用铜链拘索他,要他在监狱里推磨。“可怜的参孙,因为不听神的话,从一个勇猛的大力士,变成了一个任人欺侮的瞎子。”

           我们的祖先华夏民族,也将头发视为祖先传下的血脉象征,和身体其他器官一样,属于祖先血脉的禁忌,不得遭到破坏。在剃除了胎发后,无论男女,以后长出的头发都必须保留,这在儒家的经典《孝经》里专门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也就是说,保持头发和皮肤的完整,是最基本的孝道的要求,不能有丝毫的故意损坏。所以古代78岁的男孩顽皮,额部的头发容易垂下来妨碍视力,需要将男孩的额发编成左右两个小髻,号为“总角”。167岁的男孩要将头发尽量往后梳理,用束发带固定,为“披发”少年。古代男子20岁为成年,成年的标志,就是将头发在头顶附近盘成一个发髻,在发髻上戴上起保护作用的“冠”,这就是号为“冠礼”的成年仪式。

           中原以北的游牧民族也是将头发视为神圣的,也要终身蓄发,不得轻易破坏,更不能剃光头。只是由于骑马民族在马上颠簸、或者是疾驶时,额发很容易垂掉下来遮挡视线,这对于放牧或捕猎都是严重问题。因此很多民族就流行将脑袋前部的头发全部剃除,后部的头发则全部编束为一根辫子垂在脑后,不至于妨碍骑马行动。正因为如此,东晋、南朝的汉族人将有这样蓄发传统的北方鲜卑人称为“索头”或者“索虏”。后来的女真(满)族也保留了这样的习惯。

       

        保护以及刑罚的对象

        一个国家的法律当然是这个国家文化价值的最坚固的保障体系,同样一个国家法律中的刑罚也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由于古代普遍迷信头发的象征性意义,因此人们头发的完整性既被法律严格保护,而当人们犯罪的时候头发又是刑罚的重要对象。

        比如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里,拔掉人的胡须、眉毛,或者是用剑割掉人发髻的,都要判处“完城旦”(保留罪犯的头发胡须罚做筑城苦役)的刑罚。咬断人鼻子、耳朵或者手指的,处以“耐”(剃光罪犯的胡须、鬓发)刑。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布废除肉刑时,将原来对罪犯进行毁容的“黥刑”改为“髡钳(剃光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城旦舂五年”。后来曹操的孙子在公布曹魏朝自己的《新律》(公元229年)时,就是把“髡刑”作为所有苦役刑罚的总称,显然凡是苦役罪犯都一律要剃光头作为惩罚的。而且在曹魏的刑罚体系中,这个“髡刑”是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的。后来司马炎正式建立晋朝,于公元268年年颁布的晋律《泰始律》,也是沿袭了这一刑罚体系,将髡刑排在第二重刑的位置。

        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仍然强调了对于头发的重点保护,比如规定凡是“挽鬓撮发”(拉扯鬓发和头发的)就要作为殴打处理,处笞四十(责打臀腿四十下);如果是拔掉了人一寸见方的头发,就要按照“伤人”罪处理,处杖六十(责打背臀腿六十下);超过一寸见方的要处杖八十;如果是把人的头发拔、割,致使无法再梳成发髻的,就要判处徒刑一年半。不过剃发本身,没有作为一项刑罚,可见当时社会上的人们对于头发的迷信已经没有秦汉时期那般严重了。

        以后的朝代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比如《大明律》规定拔人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处笞五十;如果是把人的头发拔、割至无法梳成发髻的,就和断人两颗牙齿或两根手指一般处罚要“杖六十徒一年同样也不再把剃发本身作为一种刑罚。

    因此在《三国演义》撰写的那个时代,普通人一般已经不了解剃发本身是一种刑罚的概念,因此罗贯中将这个故事的情节改动为“割发代首”,把割发当作了最重要的诈术。而在曹瞒传》里,则明白写作为“自刑”,自己对自己施加刑罚的意思。这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解读资料时发生的误差,也是小说作者力图将曹操描写为反面角色的写作意图的体现。

  • 小熊猫 (2008-7-06 16:38:52)

    《三国演义》——株连家属的降敌罪

           假投降为缓兵之计

        《三国演义》第一百八回“丁奉雪中奋短兵  孙峻席间施密计”,讲到孙权死后,执掌曹魏军政大权的司马师、司马昭兄弟认为东吴的新主孙亮“幼懦,其隙正可乘也”,司马昭为大都督,总领三路军马,前去进攻东吴。结果被东吴的诸葛恪打败,诸葛恪也打算乘胜追击,正好乘势进取中原。发兵二十万北征。

        东吴军队猛烈围攻军事要地合肥新城,曹魏的新城守将张特,闭门坚守。一连三个月的鏖战,新城的东北角城墙被打塌。张特派了一个能说会道的部下,带着全城的帐册,赶到东吴军营寨求见诸葛恪,告诉他说:“按照魏国的法律,如果被敌人围城,守城将领坚守一百日,而没有救兵来到,然后出城投降的,家族不会被连坐处罚。现在将军围城已九十余日,我们的主将希望再宽容几天,至满了一百天,就率领军民出城投降。现在先把帐册呈上。”诸葛恪真的相信了,暂停攻城。想不到张特是缓兵之计,哄退吴兵,把城里房子拆了将东北角的城墙修补好。张特自己在城墙上大骂:“我城里还有半年之粮,岂肯投降吴狗!打到底也没有关系!”诸葛恪大怒,催兵打城,结果被城上乱箭射中了额头,翻身落马。只好收兵撤围。

        这个故事几乎全部来自《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所引的《魏略》,但是细节有点不同。《魏略》记载的故事里,张特总共只有三千士兵,战到三个月后只剩一半人不到。东吴军队堆起了土山,眼看就要破城。张特上到城头对吴军喊话:“现在我已经无心再战,但是魏国法律规定,被围攻过百日而没有救兵的,即使投降,家属也不会被连坐。现在交战已经九十余日,城里原来的四千余人,战死者已过半。不过虽然要破城了,还有一半的人不想投降,我还要和他们商量一下利害关系,明天一早可以正式投降,现在以我的印绶作为信物。”他把他自己的官印扔到城下。东吴军队果然松懈,暂停攻击,也没有拿走印绶。张特下城,连夜在城墙的缺口后面修筑起第二道城墙。第二天上城,对吴军喊话:“我只有决一死战!”东吴人大怒,又猛攻,但还是攻不下来,只好退兵。

     

     

           军人家属为人质的制度

           从目前能够看到的史料来看,无法确认曹魏是否真的有那么一条“被围攻过百日而没有救兵而降的,不连坐家属”的法律。不过能够肯定的是,在曹魏当时的确实行将全部军人家属当作人质的制度,号为“士亡法”。凡是士兵逃亡的要拷问其妻子,妻子即使不知情也要连坐处死,后来在大臣的建议下才改为将逃兵亲属没为官奴婢。

    据《三国志·魏志·卢毓传》,当时曾有一位妇女白氏由双方父母包办嫁给士兵,才过门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结果就因为丈夫逃亡而被判死刑。门下省“贼曹”(主管复核刑事案件的机构)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说:“妇女要在丈夫家祖宗牌位前拜过天地祖宗、与丈夫一起喝过同牢合卺之酒才算是成婚,白氏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所以还不是正式的士兵妻子,罪何所加?现在白氏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如果官府打算判处她死刑的话,那么她如果是正式成婚的妻子,罪何所加?按照古经的说法附从轻,没有正式法律条文要比照判刑的应该从轻,古经还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这个判决实在过重。刑之为可,杀之为重。”曹操看了他的意见,感叹说:“卢毓的意见是对的。他还能引经据典,使孤为之叹息。”曹操批准了卢毓的意见,才使白氏免遭处死。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记载了另一个案件。有一次军队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官府抓了宋金留在许昌的妻子、母亲、两个弟弟,全部都判死刑。当时担任丞相府“理曹掾”的高柔向曹操建议:“士兵逃亡后也有后悔归队的,要是全部杀死他们的亲属,就会动摇军心,也不利于士兵悔罪”。曹操接受意见,将法令修改为逃亡士兵家属没为官奴婢,宋金的家属得免一死。不久又有一个叫窦礼的士兵出营后失踪,军营以逃亡上报,将他的妻子及子女没为官奴婢。高柔当时已是负责司法的廷尉,仔细询问窦礼的妻子,得知窦礼是个极为爱护家庭的人。于是高柔要手下从仇人陷害的角度进行侦查,果然发现窦礼的被害尸体。窦礼的妻子、子女才得以恢复为平民。

           从如此严酷的“士亡法”来看,当时的士兵如果在战场上被俘的话,肯定也是要连坐家属的。只是不知道是否确实具有只要坚守过百日就可以免于连坐家属的法条。

     

     

           严惩投降的传统法律

           进一步而言,中国古代军法都是极其严酷的。将士作战不力或者是战场被俘的,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其中往往是要连坐到家属的。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竹简里有一条秦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战场上失踪、被认为已经战死的,论战功赐予他的继承人爵位。但如果后来发现他并没有战死(不是当了逃兵就是被对方俘虏),就剥夺其继承人的爵位及其军人身份。没有战死的本人回来的,“以为隶臣”(罚为官府的奴隶)。另一条法律规定,敌军将士投降的,也同样要“以为隶臣”。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一条西汉初年的《贼律》也规定:将士守御城池、边防工事、治安机构,遭到攻击时,不能坚守而放弃的、或者是投降的,要和占据城池、边防工事、治安机构而造反的、或者是投奔敌方的、或者是图谋造反的,全部都要处以“腰斩”,而且“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即父母、妻子、子女、兄弟姐妹无论年纪大小全部都处死刑)。

           当然这或许是指主动投降、或者是望风而逃的。但是从《汉书·李广传》来看,至少到了西汉武帝时,仍然和秦国规定被俘者归来要罚为奴隶的法律差不多,凡是战场上被敌军活捉仍然是项很重的罪名。公元前129年,卫青率领四路大军出击匈奴,其中一路由李广率领。结果李广的部队遭到匈奴伏击,李广受伤被俘。匈奴首领预先部署要活捉李广,因此将他放在一个网兜里,用两匹马吊着走。李广先是躺在网兜里装死,暗中观察情况,当他看见旁边有一个匈奴的小孩子骑着匹好马,就突然从网兜里跃起,跳到那匹马上,抢过马缰疾驶,还利用那孩子的弓箭射杀几个迫近的匈奴骑兵,终于得以逃回。可是等待他的却是一场军事审判,由于他“亡失”士兵过多、自己又“为虏所生得”(被匈奴活捉),因此被判处“当斩”。但是允许他以爵位和钱财“赎罪”,结果贬为一介平民。

           后来李广的孙子李陵率领五千步兵出征,遭匈奴包围,且战且退,血战八天,到离开汉朝边境才百余里的地方,矢尽粮绝,李陵被迫停止抵抗,只有四百多人逃回汉朝地面。汉武帝起先是希望李陵“死战”成为烈士,于是召见李陵的母亲、妻子,暗中让相面的来观察。结果相面的报告说这婆媳两人的脸上看不出有“死丧色”。后来听说李陵是投降了,武帝大怒,群臣也都指责李陵。只有太史令司马迁为李陵说了几句公道话,并且强调“李陵非常孝顺,对于朋友很讲信用。他不死应该是为了将来还有机会报答汉朝”。可是汉武帝认为司马迁是“诬罔”(对皇帝撒谎),为李陵游说,处以宫刑。一年后,将军公孙敖带兵进攻匈奴无功而还,为了掩饰,公孙敖向汉武帝报告:“听抓到的俘虏说,李陵在教匈奴的单于如何与汉朝军队打仗,所以这次没有战功。”汉武帝一怒之下,下令“族陵家”,把李陵的母亲、兄弟、妻子全都处死。

    到了南北朝时,法律依然严禁战场投降。比如北齐律设立“重罪十条”,其中第四条就是“降”。      

    唐以后的各个朝代改为由军事长官发布“军令”来具体规定战场纪律、严惩被俘、逃亡之类的罪行,朝廷正式颁布的律典不再详细规定有关的内容。

     

     

           “武死战”的活剧

           《红楼梦》第三十六回“ 绣鸳鸯梦兆绛芸轩 识分定情悟梨香院”里,宝玉与袭人闲谈时大批了一通传统的为臣之道,说:那些个须眉浊物,只知道文死谏,武死战,这二死是大丈夫死名死节。竟何如不死的好!必定有昏君他方谏,他只顾邀名,猛拚一死,将来弃君于何地!必定有刀兵他方战,猛拚一死,他只顾图汗马之名,将来弃国于何地!……那武将不过仗血气之勇,疏谋少略,他自己无能,送了性命,这难道也是不得已!

           这个是作者借着宝玉的口在批判这个要求“文死谏,武死战”传统道德了。但我们现在可以知道,实际上“武死战”并非仅仅是道德的要求,实际上它的背后还有逼使“死战”的法律督促,甚至是以家属的生命为代价,强迫将士效忠皇帝,拼死作战,即使到了只能送死、白白牺牲生命的绝境,也决不允许放下武器、举手投降。然而这样拼死全然只是为了皇朝一姓一族的利益,实际上并不能激发将士们的作战勇气,反而往往在某些关键时刻变成“识时务者”的俊杰们反戈一击的理由,因此在历史上经常可以看到太多的倒戈将军以及“有奶便是娘”的军队演出的活剧。`

  • 小熊猫 (2008-7-06 16:39:48)

    《三国演义》——无情的“军令状”

           马谡自立“军令状”

    《三国演义》里有很多立“军令状”的情节,比如第五回关羽温酒斩华雄的故事里,就有关羽以脑袋做担保上阵的情节。第四十六回诸葛亮草船借箭故事里,诸葛亮也是预先立下了军令状的。当然最著名的是第九十五回“马谡拒谏失街亭 武侯弹琴退仲达”马谡立下“军令状”的描写:

    孔明大惊曰:“孟达做事不密,死固当然。今司马懿出关,必取街亭,断吾咽喉之路。”便问:“谁敢引兵去守街亭?”言未毕,参军马谡曰:“某愿往。”孔明曰:“街亭虽小,干系甚重:倘街亭有失,吾大军皆休矣。汝虽深通谋略,此地奈无城郭,又无险阻,守之极难。”谡曰:“某自幼熟读兵书,颇知兵法。岂一街亭不能守耶?”孔明曰:“司马懿非等闲之辈;更有先锋张郃,乃魏之名将:恐汝不能敌之。”谡曰:“休道司马懿、张郃,便是曹睿亲来,有何惧哉!若有差失,乞斩全家。”孔明曰:“军中无戏言。”谡曰:“愿立军令状。”孔明从之,谡遂写了军令状呈上。

    在小说的下一回就写到了这“军令状”的无情与严峻:

    孔明喝退(王平),又唤马谡入帐。谡自缚跪于帐前。孔明变色曰:“汝自幼饱读兵书,熟谙战法。吾累次丁宁告戒:街亭是吾根本。汝以全家之命,领此重任。汝若早听王平之言,岂有此祸?今败军折将,失地陷城,皆汝之过也!若不明正军律,何以服众?汝今犯法,休得怨吾。汝死之后,汝之家小,吾按月给与禄粮,汝不必挂心。”叱左右推出斩之。谡泣曰:“丞相视某如子,某以丞相为父。某之死罪,实已难逃;愿丞相思舜帝殛鲧用禹之义,某虽死亦无恨于九泉!”言讫大哭。孔明挥泪曰:“吾与汝义同兄弟,汝之子即吾之子也,不必多嘱。”左右推出马谡于辕门之外,将斩。

    后人有诗曰:“失守街亭罪不轻,堪嗟马谡枉谈兵。辕门斩首严军法,拭泪犹思先帝明。”

     

     

    “军法从事”

           像马谡这样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作为军事行动成败担保的情况是历史真实的情况吗?历史上真有这样的“军令状”吗?

           回答是肯定的。中国古代的“军法”是独立于正常法典之外的法律体系,其中确实大量适用死刑,以至于习惯上“军法从事”就是有违必死的同义词。不用特意去立一个军令状,军事行动本身就有明确的奖惩法则。

    儒家经典记载夏、商、周三代历史的《尚书》中,夏朝第一个国王启在甘作战时的誓词《甘誓》、商朝第一代国王成汤的《汤誓》、西周第一代国王周武王的《牧誓》,几乎都规定战场上作战不努力的将士都要处死刑,并且还要连带处罚其家属。“不用命”的将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社坛”被公开处死。而据其他的史籍记载,春秋时期战场上的逃兵、作战不努力者被处死后的尸体还不得葬入家族墓地,这在当时或许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处罚。

           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尉缭子》。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甚至说:“善之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什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什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的,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联”,互相保证,有罪连坐;最后要使将领能够立威,有处罚士兵的全权,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勒卒令》篇说,军阵中以金、鼓、铎、旗为指挥信号,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与敌军交战;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看军旗的方向前进,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死刑,在阵中喧哗的要处死刑。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说明作战不努力,士兵要全部处死。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伤、俘对方同级军官的,全部士兵处死,并连坐家属。而如果主将战死,部下带500兵以上的军官都要处死,卫队也全部处死,士兵有战功的降级,无战功的罚戍边3年。带领千人以上的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为“国贼”,本人处死,暴尸示众,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并发掘其祖坟;带领百人以上的军官有这样行为的,是“军贼”,同样要处死、抄家。

           《尉缭子》的说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普遍性。著名的《孙子兵法》虽然没有正面接触到军法问题,但也强调“兵置于死地而后生”,表现对于士兵生命的冷酷态度。另一部《孙膑兵法》也有一篇叫《杀士》,其内容虽已亡佚,不过其标题与《尉缭子》说法相近。这些兵家著作所言军法或许应当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不是很大。

            

           置于死地而后生

           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军爵律》规定,伍中有1个士兵逃亡的,其余4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1首可以免罪)。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被认为是维持军纪的有效手段,被当时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

        现存的一些汉代军法来看,仍然保留春秋战国以来的传统。比如“乏军兴”(提供出征军用物资有短少)是当时最重的罪名之一,要处以“腰斩”。而未得到皇帝发出的兵符就调动军队的,也是斩罪。大敌当前,指挥官没有及时出击,为“逗留不进”罪,也是死刑。著名的探险家张骞在回到国内后就曾因这个罪名而被判死刑,好在汉武帝允许他出钱财赎罪。另外一个重罪是战场投降敌人,本人要处死,家属要连坐。比如李陵投降后,其家属被全部处死。军队指挥官没有能够按照预定日期赶到战场为“失期”罪,也是处斩。飞将军李广在随大将军卫青出征匈奴时,因为向导带错路而迷失方向,“失期”被逮捕,他不愿受军法官审讯的侮辱,情愿自杀。损失将士过一定比例的指挥官为“亡士多”罪,也是死刑。虚报战功“盗增虏获”过一定比例也是死罪。

        历史上曹操是制定军法的著名立法者,他专门设立《军中令》(保留在《通典》等书中有若干条文)。规定阵中喧哗者、不听旗鼓号令者都处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不进,什长杀之;什长不进,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支部队受敌而另一支部队不及时救援,也要斩。追击时不得单兵独骑,违者罚金4两。在战斗中收取战利品者也要斩。另外在军队中不得随便张**,违者“鞭二百”。军营中不得屠宰牲畜买卖,违者没收,带队军官“杖五十”。部队出军营时应擂鼓、张旗帜,出营3里后卷起旗帜;回营时再擂鼓、张旗帜,否则旗鼓手要“髡”(剃光头发胡子)。

        后世的军法都保持曹魏《军中令》的面貌。唐朝法典《唐律疏议》算是古代最为宽简的法典,但是其中有关军事的《擅兴律》仍然保留相当多的死刑。擅自发兵千人以上为绞刑(10人以上徒一年,以上递加);“乏军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斩;出征军人稽留3日以上就是斩罪。像马谡这样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将,明确固定为“斩”。作战时未派出斥候导致失败的,也是斩;临阵先退、抛弃武器、任意杀死投降者,都是斩罪。

           北宋《武经总要》载有72条北宋军法,也保持着春秋战国以来的一贯风格。比如临战未等命令就冲入敌阵的要斩,在射程以外就发射**的要斩,而在命令射击时多射或少射、抛弃箭矢的也要斩,箭矢已上弦还回头张望的也要斩。在扎营后不从正门回营的,就要处斩。部队如果在战场上丧失了本队的旗帜、鼓号的,全部处斩(而古代罗马军队在相同情况下,实行所谓“什一法”,士兵报数后,逢十抽一处斩首,撤消该部队番号,剩余士兵分散编入其他部队,这已被认为是最严酷的军法)。

           元明清时期朝廷颁布的法典都有专门的“军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继承这些传统,不过有些罪名的处罚略有减轻。“失误军事”,处杖一百,但“失误军机”就要处死刑。将领“激变良民”,或“失陷城池”,都要处斩。

    因此纵观历史上军法,像马谡这样没有能够完成预定军事任务的将领,实际上都是难逃一死,并不需要专门立一个生死“军令状”。小说作者的描写主要着眼于情节的戏剧性,并非历史的真实。

  • 小熊猫 (2008-7-06 16:40:39)

    《三国演义》——桃园的结拜

     

    桃园三结义

    《三国演义》第一回就是“宴桃园豪杰三结义  斩黄巾英雄首立功”,描写刘备、关羽、张飞三人结拜兄弟,开始在东汉末年的战乱中崭露头角。

    小说是这样描写三人的结拜的:刘备、张飞、关羽为了响应地方政府招兵平乱的号召,聚集到一起。由张飞提议:“吾庄后有一桃园,花开正盛;明日当于园中祭告天地,我三人结为兄弟,协力同心,然后可图大事。”刘备和关羽都说:“如此甚好。”

    于是到了次日,三人在张飞庄后的桃园里,“备下乌牛白马祭礼等项”,三人焚香再拜,一齐发誓说:“念刘备、关羽、张飞,虽然异姓,既结为兄弟,则同心协力,救困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实鉴此心,背义忘恩,天人共戮!”发誓后,三人按照年纪,以刘备为大哥,关羽次之,张飞为弟。然后祭祀天地。

    正史《三国志》里对于刘、关、张三人的记载并没有结拜这一说。只是在《关羽传》里提到:关羽和张飞是在刘备起兵时从外地投奔来的,后来成为刘备武装力量的主要将领,在刘备第一次获得自己的地盘、担任“平原相”时,以关羽、张飞为“别部司马”,分别统领军队。不过《三国志》确实记载,三人的关系非常亲密,“先主(刘备)与二人(关羽、张飞)寝则同床,恩若兄弟”,而且这样的亲密关系是公开的,在有很多人的场合,大家都坐着的时候,关羽和张飞还是“侍立终日”。

     

     

    “伦常”的重点之一

    作者以这三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兄弟的情谊作为整部小说的一条主线,这样一写,就使草根读者很容易认同这个关系,并且会关注这个关系的命运。

    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关系,当人们结成其他的社会关系时往往需要拟制血缘关系来强调这一关系的紧密与神圣性质。同辈的亲密关系是“朋友”,要比朋友更进一步的,就会拟制成兄弟关系。儒家经典对此有专门的论述,《论语·颜渊》中,孔夫子的学生司马牛很忧虑的说:“别人都有兄弟,就是我没有!”另一个学生子夏安慰他说:“我听说‘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君子自尊而防止过错,对待别人恭敬而有礼貌,这样就‘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还担心什么没有兄弟呢?”这段话表明,朋友的最高境界就是拟制的兄弟关系。

           在其他的儒家经典里也强调朋友关系与兄弟关系的相通。《礼记·曲礼》提出的所谓“复仇三大原则”: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父兄之仇是血族之仇,几乎绝大多数古代文明都是允许为此复仇的,可是儒家却认为“交游”这样的朋友关系,仍然可以见了朋友的仇人就杀,至少把仇人赶出本国为止,这是作为朋友的义务。

        儒家的这些观点很可能是当时刚从血缘氏族脱胎而来的社会现实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为友复仇的故事史不绝书,最著名的比如荆轲刺杀秦王失败,被秦王杀死,荆轲的朋友高渐离为友复仇,在被秦王刺瞎双眼后,仍然试图行刺秦王,在乐器“筑”中灌上铅,在接近秦王时奋力一博。虽然没有能够成功,也把秦王吓得够呛。

     

     

        为友复仇与法律的冲突

        不过在强调国家刑罚的法家看来,私人之间的复仇是影响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商鞅入秦,实践法家理论,史称以后秦国民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韩非指责当时社会上的五蠹之一,就是立节操而带剑的侠客,侠以武乱禁,替人复仇,破坏法制。秦汉的法律都禁止私人复仇,可是社会上复仇的风气并不完全消失。到了儒家学说进一步传播后,这些为朋友复仇的学说往往酿成重大案件。

        东汉时汝南郡(治所今河南上蔡)发生的替友复仇的大案是最典型的代表。当地有个名叫郅郓的名士,他有个朋友董子张,父、叔都被当地的一个恶霸杀死,董子张自己又得了重病,卧床不起。郅郓前去探望,董子张已经说不出话,只是望着郅郓流泪。郅郓说:我知道你是为不能手刃仇人而难过,你健康时,我不能代你动手复仇,现在你将去世,我定会为你复仇。郅郓派了自己的亲信伏击那个恶霸,砍下恶霸的脑袋给董子张看,董子张这才瞑目而亡。郅郓自己来到县衙自首,县令深深敬佩郅郓为友复仇的壮举,有意不出庭审案。郅郓就站在大堂上高声呼喊:为友报仇,是我的私事;奉法不阿,是君的职责,我绝不逃走连累你!他自己到监狱里把自己关起来。那县令光着脚从内室里冲出来,拿一把刀威胁郅郓:你要是不逃走的话,我马上就自杀!郅郓这才离开。后来这案件竟然不了了之。

        这种为友复仇的行为被舆论赞扬,但却和法律发生严重冲突,造成了执法的困难。后来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代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试图用严刑威吓不得复仇,尤其是严厉禁止这种为友复仇,魏文帝等甚至曾下令用族诛连坐的酷法来惩治私相复仇。北魏时则更加重到连帮助复仇的邻里也要处死。唐宋时就法律而言也是同样严厉,为父兄复仇的案件在实践上一般允许将这种复仇杀人案件上奏,由朝廷大臣讨论、并经过皇帝批准裁决。只是每次都作为个案处理,不得援引。但是为友复仇案件则一律按照杀人罪处罚,毫不宽贷。

     

     

        结拜的社会意义

        除了禁止为友复仇外,历代法律对于刘关张这样的异姓结拜就一直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结拜的兄弟在法律上依然只是独立的个人,不发生真正的血缘关系兄弟那种连带的关系。

    但对于民间来说,结拜异姓兄弟是缔结并扩大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于社会经济长期处在自然经济格局,商品交换概念还没有能够普及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人际关系上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相对关系,虽然有“亲兄弟,明算帐”的谚语,但和亲兄弟之间、和乡党友人之间、和素昧平生的陌路人之间的交易肯定是有所不同的。“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一乡人”之类的俗谚就表达了对于人际关系的认同感的基础,而“视同路人”之说,又表明对待“路人”和“亲人”应该是不一样的。因此要遂行社会活动,最重要的是将“路人”变成“亲人”。

    从事社会活动总是要防范风险,古代社会最现成的防范方式就是依靠亲属宗族关系。如果血缘宗族关系还不够的,就要利用拟制亲属宗族关系的结拜,以及依靠结拜进一步联合成“会社”关系,都可以视为这种连带担保关系的扩大。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的第一任夫人海伦·斯诺(笔名尼姆·韦尔斯)在她的回忆录《旅华岁月》回忆说,直到20世纪,“全中国都存在同样严密的担保系统”,虽然对于这位受到近代西方人文精神熏陶的观察家来说这是“非常令人气闷”,“但是中国人却喜欢这种状况,因为对他们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从生到死都保险了”。

    从更极端的方面来说,每当发生社会动乱时,民众需要自行组织救助、或者是“举大事”反抗,由于不存在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也就很自然的会模仿刘关张“桃园结义”来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如《水浒传》里的梁山好汉那样结成发誓不能同生、但愿同死的兄弟。这是《三国演义》这一主线得到广泛认同、受到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统治者的恐慌

    但是民间这种非官方的组织形式,对于统治者来说,往往就是严重的挑战。到了清朝入关后,统治者为了防止民间利用这种盛行的异姓结拜来反对自己的统治,开始制订严厉的法律来试图进行全面的禁止。

    清朝康熙初年,朝廷就制定了专门条例,规定凡是异姓人在结拜兄弟时有“歃血、定盟、焚表”这样宗教性质行为的,就要按照“照谋叛未行律”,首犯“绞监候”(判处绞刑、但是要监禁等候秋季由朝廷最高级长官最后会审来决定是否确实执行绞刑),从犯减一等为流三千里。如果是“聚众至二十人以上”,首犯“绞立决”(判处绞刑并立即执行),从犯“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果普通结拜弟兄,只要“聚众至四十人以上”,首犯也是“绞监候”。二十人以上不满四十人的,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首犯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从犯减一等。

    显然这条法律的首要重点是防止“聚众”,惟恐民间组织起较大的、足以对抗官府的有组织力量,是企图扑灭这种可能性。

    这条条例后来几经修订补充,一直保留到了清朝末年。后来还曾补充一条条例,规定地方官如果对于民间“不逞之徒”歃血订盟,并联系了“土豪、市棍、衙役、兵丁”的,“彼倡此应,为害良民”的,在接获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行动的,就要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

     

     

        地下的帮派

        在结拜的一切社会条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想要依靠一纸法律来禁止结拜活动,当然是很荒唐的。清代条例的严禁,只不过把结拜活动引向了地下,成为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活动方式。

           清代社会一直存在这种地下帮派,实际上其中的绝大多数只是老百姓为了经济、社会救济等等目的而组成的互助组织。因为法律已经严禁在先,所以正统官方舆论总是一边倒的倾向于把这些组织都形容为出于某种非法目的的“黑社会”。后来的革命党人也确实大量参与地下帮派,作为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影响到民国时期出现的大量武侠小说,把这些帮派都归结为反清复明的政治性组织。

  • 烂牛 (2008-7-08 08:51:29)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