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玉的家产哪里去了?
林黛玉应该有的家产
一般人读《红楼梦》,都会觉得林黛玉是个寄人篱下的贫寒孤女。可是很多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林黛玉实际上是有万贯家财的继承人,只是她的财产被伪善的贾府侵吞一尽!
在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红楼梦》作者交代了林如海是林家的嫡传,可是在他这一代,人丁不盛,与林如海同辈的只有几个堂族兄弟,林如海自己有过一个儿子,不幸到了三岁时夭折,只有黛玉这一个女儿。作者安排林如海的正妻贾敏先去世,到了小说第十二回作者又安排林如海病重,10岁的黛玉由贾琏陪同赶回扬州。第十四回再出现林黛玉消息,则林如海已经去世。从小说的描写中可以推算出贾琏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来处理林家的后事。小说后面几回就大写贾元春被册封为贵妃娘娘,贾府为其省亲,修建起大观园,银子使得如水淌一般。第七十二回,贾府的夫妇大管家贾琏和王熙凤着急找钱,贾琏发急的说:“这会子再发个三二百万的财就好了。”很多研究者都认为,当年修大观园花的银子,就是这“三二百万”的横财,应该是林家的财产,合法的主人应该是林黛玉。
历史上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那么林黛玉是否具有他父亲、以及他父亲获得的林家全部家产的继承权利?当时的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对于这两个问题都可以给出肯定的回答。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财产继承问题相当重视,历代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将女儿分为在室女(未婚女儿)、出嫁女、归宗女(已嫁后因种种原因回到母家居住),其继承的顺序各有不同。
在湖北张家山出土的西汉初年《置后律》规定,如果死者没有儿子、父母与妻子也已经去世的,未出嫁的女儿可以接替父亲的户主地位,获得土地房屋及其他的财产。并且在出嫁时将这些土地财产带到男家(住宅只有在邻接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这一规定),加入男方的财产。如果婚后丈夫去世或者离婚,女方仍然可以将这些财产带回,独立成户。但是已出嫁的女儿被明确排除在外。另外如果死者有儿子,女儿是否能够获得遗产,现在还没有看到材料。
唐代法律《户令》,将在室女列为和诸子并列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和儿子们一起继承遗产,不过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只是相当于未婚儿子的在平均份额外应该获得的聘礼的二分之一,作为她们的嫁妆。如果死者没有儿子,在法律上叫做“户绝”,按照唐朝《丧葬令》的规定,户绝的家庭应该由“近亲”将死者全部重要的财产“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出卖,折换为现钱,在扣除了丧葬费用后的余额,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女儿。如果女儿尚未成年,转换为现钱的遗产由当地政府“检校”(清点)保管,指定监护的亲属支取扶养费用,等到未成年的女儿成年后,扣除抚养费用后再行交付;如果有出嫁的女儿的,也要由官府检校保管遗产,调查出嫁的女儿及女婿是否有未尽孝道、谋取财产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有这样行为的出嫁女,就被剥夺获得遗产的资格。
宋代的法律发展了唐代法律的规定。首先是进一步限制出嫁女的继承份额,在死者没有儿子、只有出嫁女儿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最多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余下的三分之二被政府接收。另外,出嫁以后又“归宗”的女儿单独继承的情况下,只能继承遗产总额的二分之一。这应该是考虑到归宗女当年在出嫁的时候已经从父亲那里获得过一份嫁妆的缘故。其次,如果女儿是和儿子们一起继承,未出嫁的在室女继承份额则有所提高,继承份额可以相当于儿子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再次,不再强行规定女儿只能继承现钱、不准继承土地、房屋、奴婢等重要财产的原则,允许女儿参与土地、房屋的分配。最后,在有多个女儿继承时,法律仔细规定了不同的份额。比如归宗女在和在室女同时继承的情况下,归宗女的份额只能是在室女的二分之一。
在死者没有儿子的“户绝”情况下,宋代法律做了一个重大的修正,规定任何人如果死后没有儿子的,其寡妇或宗族有权为死者设定一名“嗣子”来继承家产。在有寡妇的情况下,嗣子可以得到和儿子一样的继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也已不在世,这位嗣子是由宗族设定的,那么这种所谓的“命继子”的继承地位要比正常的儿子或嗣子差很多。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命继子在和未嫁的在室女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得到遗产的四分之一;命继子在和归宗女共同继承时,先依户绝法,归宗女得遗产总额的一半均分,命继子得总额的三分之一,余下部分(即总额的17%)的二分之一加给命继子,二分之一没官;如果命继子是和出嫁女共同继承,出嫁女和命继子均分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二,余下三分之一没官。
和唐代一样,凡是死者没有儿子的户绝家庭,要由女儿或者立嗣的嗣子进行继承遗产的,都必须由当地官府进行遗产的检校保管。这项立法的主要动机是因为户绝的遗产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可能成为官府财产的,因此必须防止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发生财产转移的可能性。
后来金元两代基本沿用宋代的法律。
到了明代,朝廷法律大大简化了有关财产继承的内容。《大明令》的《户令》,将继承法规大加简化,规定死者如果没有儿子的,可以由他的未亡人(寡妇)以及宗族来为他设定一个嗣子。嗣子应该从死者的侄子中推选,如果没有侄子的,再依次推到堂侄、远房堂侄。如果没有为死者立嗣的,全部遗产都由女儿均分,无论是在室未嫁、或者是归宗、或者是已经出嫁。如果没有女儿的,那么全部遗产就归政府。
在《红楼梦》成书的清代,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完全沿袭了明代制度。
贾府挪用了林家的家产
从以上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到,到了明清时的法律,在财产继承上已经彻底贯彻了家族财产的垂直继承原则,即家产只能有直系晚辈亲属来继承,完全排斥了旁系亲属财产继承的可能性。而且也废除了官府在私人财产继承问题上的遗产“检校”权力,完全任由死者的寡妇、宗族来保管、处理遗产。
落实到《红楼梦》里的林家财产的继承问题,显然林黛玉无可争辩的是林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不要说她那几位堂族的兄弟,即使是林如海有亲兄弟、亲侄子,也没有任何参与继承林如海遗产的可能性。
但是,按照清代法律,如果林家有足够的有势力的亲属在扬州,是可以阻止贾琏以外舅身份来处分林如海全部遗产的。林氏宗族可以出面来为林如海立嗣,找一个晚辈的远房堂侄来为林如海当嗣子,继承财产。那么贾家作为外亲,最多只能为林黛玉争一份嫁妆,那林黛玉才真正落到了寄人篱下的孤女地位。
显然,贾家在得知林如海病重时,已经计划好要准备排除林氏宗族的参与。贾母指定荣国府财产管理人贾琏陪同林黛玉前往扬州,就是要贾琏来施展处置财产的能力。贾琏不辱使命,将扬州的林家财产处置干净,全部转换成了现银,转移到贾府。
由于在小说故事开场时已经安排了贾府正在走下坡路的伏笔,贾元春选上贵妃,应该是整个贾府东山再起的一个机遇。因此贾府全体动员,为准备迎接元妃贾元春省亲,大兴土木、不惜宫本的要建造大观园,来讨好皇家。为此应该是挪用了接收到的林家的这一大笔钱财。
可是想不到的是,这一大手笔没有换来家族振兴,反而在建了大观园以后,贾府陷入长期的“经济萧条”,入不敷出,年复一年,根本已经没有办法归还林家的这一笔财产,因此从一般道理上讲,只有实现林黛玉和贾宝玉的婚姻,来个亲上加亲,正好也就可以将这笔帐目视为黛玉的嫁妆,来个“账底折账”的糊涂对冲。所以小说在描写贾母对于宝玉、黛玉结亲这件事情上,总是相当的上心。尽管有着“金玉良缘”的说头,又有元妃省亲时的暗示,但是在曹雪芹写的前八十回里,贾母这一头基调还是坚持宝黛结亲的打算。
林黛玉是否知道家产被侵吞?
林黛玉进荣国府的时候还是个小女孩,但无论如何她对自己在扬州的生活应该是有印象的,肯定知道自己家也是和贾府一样的大户富豪家。那么在自己父亲死后,难道就一点没有觉察到家产被贾家侵吞?
在《红楼梦》前八十回,作者没有充分展开这条线索,也难以断定在作者原来的计划里是否打算进一步展开。不过作者在第四十五回,描写林黛玉和薛宝钗谈心,林黛玉说“你又有母亲、又有哥哥,这里又有买卖地土,家里又仍旧有房有地”,好像已经很有经济头脑,完全明白薛家既在京城、又在家乡置买有土地房屋“不动产”。可是她下面说的话却又很糊涂:“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难道她已经把小时候家乡“有房有地”的日子忘得一干二净?小说里对此也有伏笔在先,说到林黛玉刚进荣国府的时候,从家里带来的只有一个老得糊涂了的王嬷嬷,和一个小得不懂事的小丫头雪雁,一直照顾她的大丫头紫鹃还是贾母特派过来的。是不是作者原来打算以此暗示她已经把自己家的万贯家财都抛之脑后了?
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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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猫 (2008-7-06 16:45:56)
《红楼梦》——葫芦僧变身“小门子”
教你怎么做官的“门子”
《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写道:贾雨村出任应天知府,刚一到任就有件人命案件。贾雨村正要发“火签”差公人前去捉拿逃犯,只见公案旁站立的一个“门子”,朝他使眼色。贾雨村心下狐疑,就下令退堂。回到密室,令从人退去,只留这个门子服侍。那门子上前请安,提起旧事,原来这门子是当年贾雨村寄住的葫芦寺里的小沙弥,因葫芦寺被烧毁,无处安身,趁着年轻,畜发充当了门子。小沙弥变的门子向贾雨村出示了一张“护官符”,告诫他本地的贾、史、薛、王这四大家族是不好得罪的。现在打死人的就是薛家的公子薛蟠,千万不可按法处置。门子教贾雨村,有一个“很好的主意”,把这个案子胡弄过去。贾雨村虽然并不完全听这门子的主意,但第二天果然徇情枉法,胡乱判了此案。不久贾雨村唯恐这个门子说出自己卑贱时的一些事情,寻了这门子的一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才罢。
这个门子究竟是干什么的?他为什么不是看大门、而是跟在长官的左右?门子又怎么会这么精通作官的“诀窍”?
意思多变的称呼
从“门子”这个名称来看,似乎门子应该是看门的,但实际上却并不一定如此。关于这一点,顾炎武在《日知录》一书专门写了“门子”一条,考证得很明确。先秦及秦汉时期“门子”一般是指贵族之后,如《左传·襄公九年》:“及其大夫门子,皆从郑伯”;《周礼·春官·小宗伯》:“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所谓“正室”据注,就是“适子”,“将代父当门者也”。《后汉书》卷九十下《蔡邕列传》提到的“门子”和“世臣”并称,也是“门阀之子”的意思。或者如《韩非子·亡征》“门子好辩”,表示“门人”、“门徒”的意思。
到了唐宋时期,“门子”一般是指看门人的,最为著名的是《旧唐书》卷一七四《李德裕传》,言吐蕃为攻袭维州,将一位吐蕃妇女嫁给维州“门子”,二十年后,该妇女生育的两个儿子夜开城门,吐蕃才得以入城。宋代人李元弼在其做官的体会书《作邑自箴》里,也常常谈到衙门的“门子”,要求门子将出入的文书、物品登记明白,显然当时的门子就是看门人。《水浒传》第四十回讲戴宗拿了圣手书生萧让假造的书信回到江州,结果因为说不出京师蔡太师府上的“门子”姓名模样,被蔡九知府看出破绽。《水浒传》的这段描写应当是沿袭了宋元时代话本的传统,以“门子”为看门人的称呼。
侍奉长官的美少年
至于明清时期的“门子”,却已经是转指在衙门里专门服侍长官的侍役。“侍官府之美童曰门子”(见《中国社会史料丛抄》甲集“书手门子”)。门子也叫“门役”,民间尊称则是“门官”、“小二爷”。他们的职责是为长官穿衣戴冠、上茶点烟、磨墨洗笔、跟随左右,就象军队里的勤务兵。算得上是最名不副实的衙役。顾炎武在这一条里也已考证清楚:明清时的“门子”就是南朝的“县僮”,是服侍官员的少年。
门子是从当地百姓中征发的,挑选眉清目秀、唇红齿白的十五、六岁少年充任。门子年幼,见了衙门里其他的书吏、衙役往往要叫“阿叔”。到了二十岁,开始要留胡须了,就被称为“老门子”,应该脱役或转为其它衙役(见《警世通言》第十五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门子做的是服侍人的事情,特别是明清时不少门子实际都是长官的男宠“兔崽子”,被世俗视为贱民,清朝的法律则确认门子为“贱役”,脱役后子孙第三代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门子的名额在各个州县不同,如《宛属杂忆》里说明朝北京顺天府宛平县才设六个门子,而据明朝的《松江府志》记载,松江府的两个县共有门子八十六名。一般的州县大约在十名左右,日夜轮流值勤。门子的“工食”(伙食补贴)也是少得可怜。每年才一、二两银子。
门子往往成亲信
门子是贱役,又是少年,不过他们却是衙门里最接近长官的衙役,时常在长官左右。而长官往往觉得门子年幼无知,有很多机密事不怎么瞒着门子,有时还会指令门子去干些机密事情。如明代小说《拍案惊奇》第二十六卷“夺风情村妇捐躯 假天语幕僚断狱”就写一个州县官派门子侦查疑案的故事。
当然,门子也有可能利用他和长官这种亲密接触的关系,干些假公济私的坏事。特别是门子遇到个贪赃枉法、道德败坏的长官,更容易为虎作伥。《型世言》第三十回“张继良巧窃篆 曾司训计完璧”说的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故事:
无锡县一个菜农的儿子张继良,十六岁上死了爹娘,只因长得秀气,被锡山寺一个喜欢男色的老和尚收留。不久无锡来了个喜好男色的何知县,到锡山寺烧香时看中了张继良,把他带回衙门当了门子。以后何知县非常宠幸张继良,“这衙门中书吏皂甲极会钻,我用主文,他就钻主文;我用家人,他就钻家人;这番用了个门子,自然寻门子”。全衙门的书吏、衙役都来钻张继良的路子,通过他向何知县求差使、买牌票。张继良很快就弄懂了衙门里门道,渐渐的成了无锡县衙的大管家,县里的士绅都说“锡山有张良,县里无知县”。当朝廷的巡按御史前来巡视时,何知县唯恐被巡按御史弹劾,又将张继良化名周德,送到巡按的按院衙门当门子。正巧这巡按御史又是个好男色的,张继良又得宠于巡按御史。他为了保何知县,偷了巡按御史的关防交到何知县手里,使得巡按御史无法发出弹劾何知县的公文。巡按御史急的没有办法,找来常州府学的曾教官商量,想出办法:召见何知县时有意在按院放一把火,把空印盒交给何知县保管,何知县只得悄悄地把关防放了回去。双方心知肚明,巡按御史不再追究何知县。离开时巡按御史给化名周德的张继良安排了无锡县书吏位子,张继良就此当了书吏(按照其本身的门子贱役身份是不得为书吏的)。他拿住了何知县的把柄,倒过来在无锡县里做了主人,弄得何知县倒成了傀儡。后来张继良又唆使无锡的地方绅士将何知县贪赃枉法的事揭发出来,何知县被罢官。过了好几年,张继良自己满了两考,捐了个广东新会县的主簿,居然当了官,兴冲冲去上任。在任上照旧一意胡为。不料何知县复出后也在广东韶州府当推官,被省布政使点为查盘官,和广州府推官一起会审被人告发的张继良,张继良这才倒了霉,被判充军,妻离子散。
“东林党”败于小门子
明末天启年间的“东林党案”,也是从一个门子出身的人身上找到题目,打开缺口的:
明末东林党人于玉立被罢官后,仍关心朝政,派了一个书吏汪文言到北京打探消息,联络同党。汪文言曾为徽州的门子,后来改籍金坛,当了书吏。到了北京后,汪文言成了万历皇帝的皇长子(后来的明光宗)伴读太监王安的幕僚,又捐了一个监生头衔,得以接触宫廷。明熹宗登基,宠幸太监魏忠贤,王安被害,汪文言被褫夺监生头衔。但他在宫廷和官场的影响力犹在,又被保举为中书舍人(这是正七品的官职,但主要只是一个名号,并没有具体职务和俸禄),在京官中交游很广。
后来魏忠贤和阉党定计,由阉党傅櫆出面弹劾东林党人左光斗、魏大中与这门子出身的“匪人”勾结,“交通内外”。因为汪文言保举中书舍人是由同情东林党人的首相叶向高领衔的,保举贱役为官是一项要连坐的“公罪”,由此也威胁到首相叶向高。当东林党人杨涟上奏弹劾魏忠贤二十四项大罪后,魏忠贤等又将已关押在北镇抚司(直属于皇帝的特别预审法庭)受审的汪文言害死,伪造其口供,称左光斗、杨涟等人和汪文言一起中介行贿,为当时下狱受审的原辽东经略熊廷弼向主审法官行贿四万两。为此兴起大狱,连逮十七名东林党人,严刑拷打。后来熊廷弼被处死,杨涟等“六君子”惨死于监狱。
害了清官的门子
门子的职务使他们熟悉了作官的“诀窍”,因此即使是清官,也往往受门子的欺骗。比如清代名著《聊斋志异》卷八中就有一个门子狐假虎威、害人害官的故事:
山东邹平人李匡九进士及第后当了知县,一心要当个清官,办事清廉公正,可结果却被一个门子所骗。当地有个富户被人诬告,门子得知后,跑到这户人家去恐吓:“大老爷要你家出两百两银子,而且还要快,否则就要照诉状办你的罪。”这户人家吓坏了,可又舍不得银子,就央求门子和李知县讨讨价,是不是少出一半。门子连连摇手,富户苦苦哀求,门子才假意说:“我去试试看,答应不答应是大老爷的事。你在开审的时候看着。”到了开审的那天,富户的案子排在后面审,富户跪在月台的台阶下候审,远远的看见长官坐堂,那个门子随堂伺候。门子明知道李知县最近戒了烟,偏偏凑到李知县耳边轻声问:“要点烟吗?”李知县正忙着审案,不耐烦的摇摇头。那门子过一会下堂,到富户身边说:“瞧见了没有?我向老爷讲了你的价,大老爷直摇头。”那富户只得答应出两百两银子。门子又上堂去,悄悄的问李知县:“要喝茶吗?”李知县审了一个案子,嘴干舌燥,就连连点头。门子转到一边上了茶,然后又找个借口下堂,到富户身边说:“你看见了,大老爷已经同意了。”富户放心了,等到自己上月台应审时,就百般为自己辩护,蒙在鼓里的李知县听了申辩,觉得这完全是一件无中生有的案子,就判富户无罪。门子第二天就去富户家要了这两百两银子,还要富户给他一笔“辛苦费”,暗中发了一笔财,而李知县的名声被他败坏殆尽。
小熊猫 (2008-7-06 16:47:53)
《红楼梦》——一官两仆
由高鹗所续写的《红楼梦》后四十回在文学水平上当然比不上曹雪芹写的原著,不过也许因为高鹗是个官员身份的“业余作家”,后四十回里有一些官场细节的描写还是很传神的。
“去得了的”和“去不了的”
比如第九十九回“守官箴恶奴同破例 阅邸报老舅自担惊”描写贾政外放江西粮道,到任后先是想做清官,出告示革除一切陋规常例。不料跟来的家人们在出京前已是借了银子装门面,满心希望要在主人外任时大赚一笔。而另一些“长随”也怨声载道,都向贾政“告假”。贾政不知就里,便说:“要来的是你们,要去的也是你们。既嫌这里不好,就都请便。”长随们走后,贾政从自己家里带去的家人们私下商议道:“他们可去的去了,我们去不了的,到底得想个法子才好。”有个管门的叫李十儿的说道:“我见这‘长’字号儿的在这里,不犯给他出头。如今都饿跑了,瞧瞧十大爷的本领,少不得本主儿依我!”他给大家出主意,联合粮道衙门里的书吏衙役,集体给贾政捣蛋。贾政觉得不对劲,李十儿乘机“开导”贾政,终于使贾政让步,一切全照原样,主仆“利益均沾”。
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到,清代官员有两种仆人,一种是“长字号”的,他们有人身自由,可以来去自由;而另一种家仆是“去不了”的,没有人身自由,只能跟随主人。这是在当时法律环境里的特有现象。按照清代法律,一般的家人奴仆是由主人买来的,立有“卖身(一般称靠身)文书”,对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家人奴仆又可细分为奴婢和雇工人这样两等,详见另文)。主人即使将他们活活打死也不过是个徒二年的罪(一般折换为以钱赎罪)。他们在法律上和主人有着不得破坏的“主仆名分”,对主人稍有侵犯就是死罪。他们的孩子也继承家人奴仆这个身份。大观园里的小厮丫鬟是这样的家人奴仆。而“长字号”的“长随”是一种短期雇佣、没有写过书面文约的家仆,法律身份是良民。不过按照当时的法律,在官宦之家服役五年以上的、或者是由主人指配了妻室的,就要视同家人奴仆。所以长随都尽量只跟随主人一任(三年),不愿长期跟随。他们以“长”为名,那只是指他们和衙门里轮班值勤的衙役不同,做的是“长”班。
专干“外勤”的“长字号”
除了法律身份不同外,长随和一般家人奴仆的区别更在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长随是专门出头露面,在公务场合为主人提供服务的仆从。而普通的家人奴仆只能在官员家内服务,不能出宅门半步,最多只是看守宅院大门、守护主人的官印。所以在上面这段描写里,长随在的时候,家人奴仆是不得管衙门事的。
“长”字号的仆人也有两种称呼,一般来说,京官的仆从叫“长班”,外官的仆从叫“长随”。如明末小说《清夜钟》描写主人公被点为翰林,虽然是“第一等官,但只是贫苦不过,做长班的尤怪他”,于是六个长班齐齐告辞。剩下一个等到主人公正式上任后,“依然叩上四个头,辞别而去”。不过清朝时长班和长随也往往混称,如乾嘉年间的《谢金銮教谕语》说州县官的仆从为“长班”。同时期的《儒林外史》称乡绅范举人仆从为长班;而骗人烧炼银子的洪憨仙、到处撞木钟的骗子牛玉圃都用着一批长随。又说举人中了进士立刻就要摆公座,长班参堂磕头。虞博士将自己的管家推荐到州县衙门是做长随,杜少卿推荐臧歧到汤镇台处当长随。可见京官、外官、乡绅的雇佣仆人往往都会混称长班、长随,区别并不严密。
明清时乡下考中举人、进士的读书人到京城选官时,不会穿公服、不会戴乌纱帽,也不知道如何选官、如何陛见、如何辞行,甚至有的连官话也说不好。这时自然会有不请自来的长班,教他们如何应付,带着他们出入官场应酬。如与《红楼梦》同时代的小说《歧路灯》里,主人公谭孝移进京选官,还未进北京城就有长班投靠。到了北京,长班就请谭孝移开出现任京官的乡友清单,自己立即前去投帖,说是“小的们胸藏着一部《缙绅》(官员名录),脚踏千条胡同,有何难访难问?”
出头露面的“爷们”
官员一旦放了外任,就有座师、同乡给他们推荐长随,随同上任,教他们种种作官的诀窍。外放的官员来到人生地不熟的任所,都是靠的师爷出主意,靠的长随监督执行,由此才能实现自己控制衙门的体制。
长随能够出头露面,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身份不是贱民,另一方面也是他们大多有一技之长,粗通文墨,熟悉衙门的各种陋规常例。他们大多出身于城市,尤其是“天子脚下”的京城,看惯了当官的模样,懂得了作官的诀窍,虽然做不了官,但却能够做出一副“官模官样”,说得一口官话。《歧路灯》里甚至说“他们吃冷燕窝碗底的海参,穿时样京靴,摹本元色缎子,除了帽子不象官,享用不亚于官”。他们在衙门里替官员看守衙门大门,跟随官员外出,联系地方绅士,整理文书档案,管理各类官府设施。清朝时在大的地方衙门里,长官带的长随往往达到上百,小的州县至少也有一二十人。他们替长官把持衙门,代表长官指挥书吏、衙役,因此被尊称为“大爷”、“二爷”。他们叫长官“老爷”,互相之间称呼“朋友”。甚至一些佐杂官也要和他们称兄道弟。
和英国人谈判的也是长随
长随能耐之大现在人实在难以想象。如 茅海建 先生在《天朝的崩溃》一书中披露:在鸦片战争后期,在南京城下为订“城下之盟”而代表堂堂“天朝”直接和英国侵略军谈判的,居然就是一个长随。
这位长随名叫“张喜”(长随的姓名大多为假名,不是“喜”、就是“升”之类的吉利名字),原来是书吏出身,后来在原任钦差大臣、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伊里布门下当长随,因为粗通文墨、办事干练而大得信任。伊里布1841年在浙江与英军谈判时,靠的就是张喜。1842年伊里布被道光帝点中来南京协助两江总督牛鉴和英国人谈判,他急如星火地要张喜前来,让他“暂戴五品顶戴”,“以工代干”的充当谈判代表。张喜赶到南京后,伊里布甚至还赋诗庆幸:“且喜帷筹来管乐,非为掉古有苏张。”简直把这位长随当成了管仲、乐毅、苏秦、张仪那样的圣贤。
张喜倒也不含糊,一到南京立刻就受命赶往英舰,连续谈判10个小时。第三天又凌晨时分上舰谈判,下午转移到下关静海寺继续,确定战争赔款2100万两银子以及其他的条款。以后的谈判才有清朝的官员参加,最后时刻真正的钦差大臣耆英只是出场签字画押而已。张喜所写的《抚夷日记》和《探夷说帖》,尽管大话连篇,但至今仍然是唯一参加这一重要谈判的中方参与者的记录资料,比他的主子向皇帝打的报告有更多一点的真实性。
情愿倒贴跟随
长随虽然是受雇于长官,但每年最多十几两银子的那一点“雇资”、“劳金”根本不在长随们的眼里。他们“醉翁之意不在酒”,为的是凡事经手都可以有一份陋规常例。《歧路灯》里提到:“做官的长随,若不是劳金之外,有别路外快儿,谁还肯跟哩。”
这种手续费性质的“陋规”数量十分惊人。《官场现形记》第四十四回“跌茶碗初次上台盘 拉辫子两番争节礼”里说一个州衙门里的长随,每年的收入“好几千的拿”,比当佐杂官收入要高几十倍,倒过来嘲笑为了几两银子节礼就大打出手的佐杂官。
为了这样一笔收入,很多长随是说好不要雇资的,甚至还倒过来出一笔钱填补长官上任的费用,或者给介绍人一笔“荐资”。上文所引的《红楼梦》描写中就说那些长随是“花了若干银子、打了个门子”才得以跟随前来的。这称之为“带驮子”的长随,意思是长官带了这种长随,就会事事受其掣肘,如同驴背上了驮子,负担很重。
谁也离不开谁
长随的法律身份比一般的家人奴仆要高,干的行当一般也比家人奴仆要上台面。不过在当时社会里,主人们最不放心长随的就是没有法律上的“主仆名分”,难于管束。晚清小说《官场现形记》第五回“藩司卖缺兄弟失和 县令贪赃主仆同恶”里,因为分赃不均长随还敢和官员打官司。清朝人汪辉祖在他的《学治臆说》一书中说:“长随与契买家奴不同,忽来忽去,事无常主。里居、姓氏俱不可凭,忠诚足信,百无一二。”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也说“州县官长随,姓名籍贯皆无一定,盖预防奸赃败露,使无可踪迹追捕也。”在这本书里,纪昀记载了不少长随作恶的故事。还说长随们偷偷祭祀的行业神“钟三郎”肯定就是“中山狼”一音之转,表现出对于这一行当的深恶痛绝。
虽然说起来咬牙切齿,可是因为主人在作官时又少不了这些长随的帮助,又不得不要雇长随。以自己的家仆治家,以外雇的长随办事,这就是清朝时官场上的“一官两仆”。
小熊猫 (2008-7-06 16:48:42)
《红楼梦》——呆霸王的逃罪计
呆霸王自认“过失”
《红楼梦》里的人物薛蟠,前后两次惹人命官司。第一次是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打死了冯渊;第二次是在第八十六回“受私贿老官翻案牍 寄闲情淑女解琴书”,打死了酒店的酒保。对于第一次闹出人命案件,作者并没有交代是如何收场的,只是说地方官贾雨村一听说薛家是贾府、王府的至亲,就“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但对这第二次闹出的人命案件,续作者高鹗却花了很多笔墨,详细描写了案件是如何了结的。
这次人命案件是薛蟠在酒店喝酒,因为“当槽的”(酒保)张三前一天老是拿眼睛瞟薛蟠带去的蒋玉函,就故意斗气找碴打架,拿碗砸张三的脑袋,一下子就冒了血了,张三没过多久就咽了气。薛蟠被当地官府拿住,自认“斗杀”,招供在案。后来薛姨妈、 王 夫人求了贾政。贾政只肯托人与知县说情,凤姐又与贾琏花上几千银子,才把知县和涉案证人等全都买通。
到当地知县正式开审时,所有的证人都改了口,都说是没有看见薛蟠打人,而是“酒碗失手,碰在脑袋上的”。薛蟠供词也说:“小的实没有打他,为他不肯换酒,故拿酒泼地。不想一时失手,酒碗误碰在他的脑袋上。小的即忙掩他的血,那里知道再掩不住,血淌多了,过一回就死了。前日尸场上,怕太老爷要打,所以说是拿碗砸他的。只求太老爷开恩!”
知县叫仵作(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上报尸格,仵作禀报说:“前日验得张三尸身无伤,惟囟门有磁器伤,长一寸七分,深五分,皮开,囟门骨脆,裂破三分。实系磕碰伤。”知县尸格已被书吏改轻,也不驳诘。又问死者的叔叔,“你侄儿身死,你知道有几处伤?”那人忙供道:“脑袋上一伤。”于是知县判决,薛蟠是“误伤”张三致死。
按照明清时候法律,误伤人致死的,算是“过失杀人”,是所谓的“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是要比照“斗殴杀人”罪而“依律收赎”,就是拿钱财来抵消掉原来应该判处的刑罚。而清代的法典《大清律例》里对此也是有明码标价:收赎过失杀人绞罪,是给予“被杀之家”营葬费用,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判处给付被杀之家以为“营葬之资”。而从法律本身规定的绞罪收赎价码,不过是区区的白银五钱二分五厘;赎罪的价码才白银一两四钱五分而已。那对于“丰年好大雪”的薛家完全只是九牛一毛。
改“砸”为“磕”有玄机
上述的小说故事里,仵作将原来的“砸”改为“磕”,就是完全改变了致伤的性质。因为在中国古代严格的检验用语里,“磕”就是“以身去就物”,是受害人的动作导致受伤的意思,也就是说按照后来被买通的那些证人的证词,那酒保是自己拿脑袋凑上来,正好“磕”到薛蟠洒酒的那只酒碗,又因为“磕”的位置正好是致命的囟门处,才受伤而死的。
这种用法就是在南宋法官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里定义的。他写道“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不过他也明确指出,这样的磕碰伤一般是没有创口的,留有痕迹,即使是形成了创口,“虽破亦不至深”,应该是个浅口伤。而在小说里张三的脑袋上的伤口“长一寸七分,深五分,皮开,囟门骨脆,裂破三分”,居然是自己硬把自己的脑袋“磕碰”到囟门骨开裂三分的地步,所以只好说张三的囟门骨实在是太脆了。
《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作者宋慈本人就长期担任法官,非常注重尸体检验,总结实际经验,编成这部著作。在这部书里,他对于“磕”的用字非常准确。比如他在论述投井自杀的、或者是被人推落井下、或者是自行失脚掉入井内死亡的尸体时,强调这些尸体一般“大同小异”,头部脸部都可以发现被“砖石磕擦”的伤痕。投河自尽的、或者是被人推落河里淹死的,如果河流比较宽阔、河水比较深的,尸体上往往就没有“磕擦沙泥”的痕迹。从高处跌落下来摔死的,要仔细检查死者所跌落下来的处所,比如大树、房屋上失脚的地方,从灰土痕迹上发现“抵隐或物擦磕痕瘢”。如果是内伤致死的,口、眼、耳、鼻会有出血现象,要仔细观察。还要仔细丈量掉落处到地面的高度。在这里他使用的都是“磕”,是身体移动、下坠时碰到物体而受到的伤害。
《洗冤集录》后来一直被历代法官奉为尸体检验的金科玉律,长期沿用到清朝,凡是试题检验、死因判断,都是按照这本书进行的。
收受贿赂改打为磕
类似《红楼梦》里薛蟠那样打死了人就贿赂官吏改打为磕的事例,实在是不胜枚举。比如在元朝地方官府主编的法律汇编《元典章》里,就记载了大德八年(1304年)的一个这样的案例。
在广西静江路的古县,有个叫何福庆的欠了军人王买驴、杨聚的一卷竹席,王买驴和杨聚两个人就找他寻衅,吵闹几句,动手就打,王买驴、杨聚两人拿了木棍猛打何福庆,何福庆被抬回家不久就伤重而死。
何家人到县衙门报案,王军驴和杨聚买通了前来检验的县“簿尉”(主簿与县尉两职合一)史玉以及仵作,将遍体鳞伤的何福庆尸体检验为仅仅只有下身阴囊一处致命的“磕伤”。两个行凶人还对何福庆的老婆何阿卢威胁利诱,诱骗她改变向县官报案的内容,说自己丈夫是在和王军驴拉扯时不慎跌倒,恰好被一根竹根磕到阴囊,伤重而死。这两个人还向县衙门的长官“达鲁花赤”(元朝时派在各级地方政府的蒙古族官员)月赤蒙古行贿,结果王军驴和杨聚两人都被无罪释放。
同乡人梁寿二对于王军驴等人横行乡里的恶行实在不能容忍,就赶到上级静江路肃政廉访司去揭发。几经周折,最后由朝廷出面,将这个案件翻了过来。王军驴、杨聚都按照杀人罪处罚。朝廷下旨,将史玉作为“故意出人罪”的罪名降职两等,月赤蒙古被罢官。朝廷还特意重新下发了原有的“检尸法式”、和有关检验的一套法律制度。
事涉父母不得言过失
以后的衙门法律文件都以《洗冤集录》为检验用词标准,严格贯彻。而法律对于无意过失“磕碰”误伤致死的案件也都是采用“赎刑”,让加害人拿出钱财来赔给受害人之家“营葬费”,以及给官府一笔赎刑的银子。
但是以上这种情况有一个例外,就是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的“以卑犯尊”磕碰过失伤亡案件,就绝对不得赎刑解决。这是因为古代的立法者认为:过失是出于无心、没有多加注意,而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应当尊敬而慎重,决不至于过失发生。这就是儒家经典上所讲的“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是清朝在制定有关条例时的立法说明,见《大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条)。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子孙过失致使祖父母父母受伤的,要判处徒刑三年;导致死亡的,要判处流三千里。而清朝进一步加重为子孙过失致使祖父母父母死亡的,要判处“绞立决”。只有极端的巧合导致的死亡案件,才可以向皇帝申请格外开恩,减轻为“绞监候”(监禁至每年秋天举行的秋审再做是否执行死刑的决定)。
在清朝人编的《刑案汇览》中收集不少这样的案件。
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袁单氏有个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方袁氏。有一次袁单氏到女儿家,想向女婿借钱,正好女婿不在家。女儿就请母亲在家多坐一会等丈夫回家。女儿在屋内纺纱,母亲就坐在门槛上和女儿聊天。眼看天色渐晚,女儿也有点着急,就想到外面去寻找丈夫,急忙站起身来,跨出门去往外走,而母亲有点不好意思,嘴里说着再等等不急,一边转过身来拉住女儿的衣服。想不到女儿走得太急,突然后面衣服被拉住,脚步往后一个踉跄,撞倒了母亲。母亲袁单氏本身就有“痰病”,被女儿一撞仰面便倒,头部碰到地上,一时气急,痰涌而亡。官府在尸体检验时,确认在右太阳穴发迹处有一“磕伤”。官府按照法律判决女儿方袁氏是“过失杀母”,应处以“绞立决”。上报刑部,刑部认为此案情节属于“可矜”,专门向皇帝申请予以减轻,建议改判“绞监候”。
祖父母父母自行磕伤也要子孙负责
更加匪夷所思的案件是因为子孙的某项言行,导致父母自己不小心而受伤死亡的,子孙仍然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在清朝人编的《刑案汇览》里也收集了不少这样的案件。
有个叫陈汶选的父亲,命令儿子陈自康为他泡碗茶。等到儿子端上来,陈汶选嫌这茶不烫、茶叶没有泡开,就大光其火,把茶泼在地上,大骂儿子。还从旁边操起一根棍子,想要打儿子。陈自康害怕挨打,拔脚就往屋外逃。陈汶选拿着棍子站起身来要追,刚跨了一步,就被地面上刚才自己泼在地上的茶水滑倒,摔了个仰八叉,后脑勺猛磕在椅子角上,就这样一跤摔死。陈自康被官府逮捕。检验尸体的结果只有脑后一处磕伤,脚底板有泥迹,确实是自己滑倒的。刑部在这个案件的“看详”(批示)中认为,陈汶选确实是“自行跌毙”,但是起因是陈自康不“俯首就责”,不是心甘情愿接受父亲的教训——按照儒家的观点,祖父母父母责罚子孙,子孙应该“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却是“畏惧逃跑”,惹恼父亲追赶,实在就是违反教令的典型,因此必须按照子孙违反教令导致祖父母父母气愤自尽的法律条文判处“绞监候”。
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这样的子孙才可以不被判死刑。比如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
有个叫姜绍先的,回家后发现妻子没有按照他出门前的吩咐舂米,就大发雷霆,将妻子又打又骂。他的母亲杨老晚在里屋听见了,就叫姜绍先不要打老婆。可是母亲的声音比较轻,姜绍先边打边骂,他妻子又哭又喊,都没有听见母亲的声音。杨老晚心疼媳妇,走出里屋来制止姜绍先,不料一失脚跌倒在地上,磕伤额头而死。当地官员将姜绍先按照子孙违反教令导致祖父母父母气愤自尽的法律条文判处“绞监候”,刑部官员却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杨老晚声音低微,使姜绍先并没有听见杨老晚的“教令”,他不停止打骂媳妇,也就不成其为有心“违反教令”的罪状;另外杨老晚出屋是想制止儿子,跌交倒地是意外,也和抱恨轻生无关。因此建议姜绍先可免一死,请求皇帝批准将姜绍先减轻为流三千里。这个案件后来确实经皇帝批准减为流刑。
昆虫子 (2008-7-19 22: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