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金瓶梅》篇

《金瓶梅》——西门庆发家的营生

     西门庆的主业是什么?

西门庆是《水浒传》、《金瓶梅》两部名著共有的重要角色,已经是中国文学作品中恶霸商人的典型形象。

       西门庆究竟是靠什么营生发的家,《水浒传》里语焉不详。第二十四回首次介绍西门庆时,说他是个“破落户财主”,在县衙前开个生药铺,“近来暴发迹”,但并没有说明西门庆暴发的缘由。王婆在向潘金莲介绍西门庆时,也只是说他是生药铺主,如何阔绰。但是一个卖药材的商人,如何就能够暴发迹到称霸一方的地步?《水浒传》作者并没有明确交代。

《金瓶梅》的作者或许是意识到这个漏洞,在第一回“西门庆热结十弟兄  武二郎冷遇亲哥嫂”就介绍“这西门庆生来秉性刚强,作事机深诡谲,又放官吏债”,点明他是个“放官吏债”的。第三回里王婆向潘金莲、第七回薛嫂向孟玉楼介绍西门庆时,也都强调西门庆是“卖生药、放官吏债”的大财主。可见“卖生药”只是西门庆的商业业务之一,而“放官吏债”才应该是西门庆得以暴发的主要营生之一。

 

 

“放官吏债”的行业

       “放官吏债”就是以官吏为放债对象的特种高利贷行业。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利贷业务。

中国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早创建一套职业官吏体制的国家,对于官吏的俸禄发放也是精打细算:从来官吏的俸禄都是按照职位发放的,甚至于可以说只是一种“岗位津贴”,只要官吏不在职位上,就没有俸禄可拿。当然同时也就没有了“灰色收入”可拿。

因为没有职位就立刻没有了收入,当士大夫通过科举考试后要到北京去选官,或者官吏因为任满、服丧等原因离开职位后再到京城参加铨选,就都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而要到京城选官,就要准备旅行费用,以及准备拜见座师、上司等等之类的在京城的应酬交际费用。一来二去,支出大于收入就是必然的趋势。

如果在京城选到的是外官,也需要筹备赴任的旅费。虽然理论上国家给予一定的赴任旅费补贴,可是由于朝廷给予赴任官员的旅费补贴实在是少得可怜:比如按《典故纪闻》的记载,明清时知州赴任,给三十五两“道里费”,知县为三十两,县丞、主簿为十五两,典史为十两。赴任时不得使用朝廷的驿馆系统,理由是已经给了道里费了。只有赴任里程在一千五百里以上,才可以由驿馆提供脚力;赴云南、贵州、四川、陕西边远地区的州县官才可以由驿馆提供交通工具:陆路驴车一辆,水路红船一艘,但仍旧不得由驿馆提供伙食。因此长途跋涉的旅费还是要官员们自己设法筹措。

 

 

       迫不得已的选择

       为了应付这些开销,除了本身已经是大富豪的官吏外,大批的普通官吏只好举债。于是“放官吏债”营生就此兴隆,成为中国古代金融业最主要的业务。

早在唐宋时京城里就有这样的特种高利贷行业,也称之为放“京债”。到了明清时此业更盛,不仅是京城,当时中国南北交通干道的大运河沿岸城市也出现了这一行当。《金瓶梅》故事发生的清河县当时是大运河上的一个大码头,所以西门庆以此为业也是很合理的。

       奇怪的是按照明清时的法律规定,放官吏债是违法的:“听选官吏、监生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所以实际上这项营生是一件违法交易。可是对于广大的官吏来说,不举债几乎就没有办法去做官,法律的规定几乎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这样一来,这件明确违法的营生有着很宽广的“市场需求”。

 

 

       高风险和高收益

       由于这项放贷根本就是违法交易,所以商人为了这“风险投资”,就要收取更高的“风险利息”。官吏债一般都是“五分起息”,就是按月计算利率为5%,年利率为60%。或者是“九扣”或“八扣”起算(预扣10%20%)的本钱,然后再按年“加三”(每年30%利息)或“加四”的利率收利息,实际利息也高达年利4050%。而当时合法的利率最高不得高过“月利三分”(每月3%,合年利36%),一般的当铺月利是两分(2%)。而且历代的法律都规定,放债不准利上滚利、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号称“一本一利”),官吏债由于本身就是违法债务,所以也都是利滚利“滚算盘剥”。

作为放债的一方来看,这项投资的回报也是相当可靠的:利息收入丰厚,债务人也不敢赖债——一来是怕被揭发违法借债而丢官,二来是如果得罪了债主下一任再到哪里去借债?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借债的官吏到了任上,都是靠加倍搜刮百姓来偿还债务的。正如清中期小说《歧路灯》第八十四回里所说的:“说起这一官利(吏)债,三个月一滚算,作官的都是求之不得,还要央人拉纤(介绍说合)的。犯了原要过刑部治罪,其实犯的少,拉的多。……若不拉,怎治得行头?讨得美妾?无非到任以后,侵帑克民,好填这个坑。

       《金瓶梅》里西门庆放官吏债的事例,可见第三十一回“琴童儿藏壶构衅  西门庆开宴为欢”。西门庆的朋友吴典恩选上了一个驿丞(未入流)的官职,发愁“到明日上任参官贽见之礼,连摆酒,并治衣类鞍马,少说也得七八十两银子”。求应伯爵帮忙向西门庆借债,写的文契上“借一百两银子,中人就是应伯爵,每月利行五分”。应伯爵一阵花言巧语引得西门庆高兴,结果西门庆一笔抹了利息字样,只要吴典恩将来还本钱就是了。

 

 

       凌驾于官吏之上的债主

       成了债务人的官吏往往就此受债主的控制,比如明末清初小说《鸳鸯针》第四回“成进士债主冤家齐证罪  说仇人泥犁刀剑总生花”,讲一个举人出身的广西柳州府学教谕借了二百两官债回乡,因为服丧不得选官,被债主包围住宅,“敲门打壁的骂”。有一次债主还冲进内室,推倒官员妻子,结果使这位官太太受气不过,发病而亡。

明清时甚至有不少放官吏债的债主逼死官员的事。比如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发生的张有蕴案:贵州举人张有蕴在北京选上山西知县的缺,向商人马廷璧借了“四扣三分”七百两银子,实际到手的是“四扣”(700两乘以40%)的二百八十两,还要按照每月三分(3%)的利率生息,每月的利息就要二十一两。张有蕴到了山西候了一年多才得以署任灵丘知县,马廷璧闻讯赶来逼债。张有蕴把债主请到内衙居住,商量先还一半,可马廷璧定要他一次付清。张有蕴“忧郁莫释”,竟然上吊自杀。两年后,山西放债人又逼死了湖北黄陂县典史任朝恩。乾隆皇帝为此发布上谕感叹“似此已非一案,实属不成事体”。不过他也没有好的办法,只是一般性地呼吁“赴任各官,务宜各知自爱,谨守节用,勿堕市侩奸计之中”。

 

 

不一般的角色

       放官吏债的商人除了要有足够的本钱外,更要有足够的胆量,以及和当地官府有很好的关系。因此当时人只要听说某人是“放官吏债”的,就说明这是个非同小可、能量很大的人物,绝不是一个普通商人。这实际上是明清小说中常见的人物,比如明代小说《拍案惊奇》第二十二回“钱多处白丁横带  运退时刺史当稍”里提到的人物张多宝,在京城里开解典库、绸缎铺,“专一放官吏债,打大头脑”,居间说事,卖官鬻爵,无事保不定,号为“张多保”。

《金瓶梅》小说为主人公西门庆铺垫了这个身份,在第一回里就特意说明西门庆因为经营这项营生,结识了大批官府人物,“就是那朝中高、杨、童、蔡四大奸臣,他也有门路与他浸润。所以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把搅说事过钱,因此满县人都惧怕他”。在当时的读者看来,就足以理解他是如何得以暴发、如何得以结交官府、称霸清河,并得以在京城内外的官场都有路子。至于后来他又籍此强取豪夺,就是小说本文所说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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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熊猫 (2008-7-06 16:50:55)

    《金瓶梅》——西门庆的砒霜

    王婆的毒计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计啜西门庆 淫妇药鸩武大郎”,以及《金瓶梅》第五回“捉奸情郓哥定计  饮鸩药武大遭殃”都提到了西门庆与王婆定计,毒死武大郎的阴谋。

    两书关于这一段的写法都差不多,都是写王婆首先出的主意,说:“这条计用着件东西,别人家里都没,天生天化,大官人家里却有。”西门庆道:“便是要我的眼睛,也剜来与你。却是甚么东西?王婆道:“如今这捣子病得重,趁他狼狈里,便好下手。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来,却教大娘子自去赎一帖心疼的药来,把这砒霜下在里面,把这矮子结果了。”西门庆和潘金莲都说好。于是西门庆回家去“包了一包砒霜,递与王婆收了”。王婆仔细教了潘金莲如何下毒、如何掩盖痕迹,终于害死了武大郎。

    这两部小说都交代,西门庆是开生药铺的,所以王婆说只有他家里才有毒药。那么古代对于毒药是否有管制?是否药店里都可以自由卖砒霜?

         

          秦汉法律已规定管制毒物

          中国古代法律在很早以前就已经确立了毒药的管制制度。比如从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里,我们看到的秦国的《田律》里就已规定,每年的春季二月时分,不得为捕魚鱉在河池水域下毒。

    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二年律令》里,可以看到很多汉朝法律对于毒物的详细规定。比如《贼律》中有两条条文都是对于剧毒物品的严格管制规定:凡是私人拥有箭毒的,或者是能够用于涂抹在箭头的毒药“堇毒”、“(左米右崔)”毒、“鼷毒”,以及自己配制这些毒物的,都要处以“弃市”(死刑)。只有在皇帝曾经下达诏令、命令边疆地方政府配制的,以及边防军队才可以收藏这些毒物。但是边防军人出外作战、追击后,回到军营应立即归还剩余的毒箭,超过五天还不归还的,就作为私藏毒物罪处以死刑。

    另外对于腐败变质的肉食品,也有专门的管制规定。当发现腐败的“脯肉”(肉干)造成了人死亡、患病的,必须立即将所有的剩余脯肉全部彻底烧毁,即使是属于官府的脯肉也要烧毁。应当烧毁而没有烧毁的,按照脯肉的价值计算赃值,比照盗窃罪处罚。

     

     

    《金瓶梅》时代关于毒药的管制

          后来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里,对于毒药有明确的管制规定:凡是使用毒药害人的、与卖给其毒药的人都要处绞刑。不过这条法律有个但书:这里的毒药是指性质、剂量足以使人致命的,而且下毒药的、卖毒药的都是明知故犯、有杀人故意的,如果是可以治病的带有毒刑的药物,卖方并不知道买方是打算害人的,卖方就没有罪。而买方买了毒药没有使用的,仍然要处以流二千里的刑罚。

    根据唐律的立法解释,该条法律所言的毒药,是指“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足以杀人的药物。鸩毒是一种传说中的毒药,据说鸩是一种比老鹰还大的猛禽,鸣声大而凄厉,它的羽毛有剧毒,用它的羽毛在酒中浸一下,酒就成了鸩酒,毒性很大,几乎不可解救。冶葛,学名钩吻,是马钱科胡蔓藤属的常绿缠绕藤木的野生植物,全株有毒。在我国南方分布广泛。乌头是一种毛莨科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分布很广。它含有多种生物碱,会导致人神经麻痹。附子是乌头子根的加工品,是一味用途极广的中药,药效“回阳救逆,补火助阳,逐风寒湿邪”,但剂量过大则会引起中毒。

      另外唐律同样规定腐败有毒的脯肉必须立即焚烧,违者杖九十,因为没有及时焚烧有人误食死亡的,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罚。如果是故意出卖使人中毒的,要判处徒一年的刑罚,导致人死亡的判处绞刑。

    唐律列举的毒药还主要是以植物、动物性药物为主。实际上砒霜、雄黄之类的矿物性有毒药物的使用也已经很普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浸种撒药,防治病虫害,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虫鼠害防治。砒霜等药物还用于医疗一些疑难病症,是重要的药物。由于药物发现和生产的扩大,毒药的危害性日益严重。后代的法律加重了对于毒药的管制和毒药害人罪的处罚。

    明律明确规定:使用毒药杀人的就要处以斩首,为谋杀目的买好毒药尚未使用的,也要处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而卖给毒药的,与毒药害人罪犯同样处刑。以后考虑到这些规定过于严厉,将下毒杀人未遂的改为绞刑,知情卖毒药的死罪减一等(流三千里)。药铺货卖砒霜信石,管理不严,“若不究明來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即使不知情,也要按照“不应得为”罪名处杖八十的刑罚。以后清朝法律进一步加强有毒药物管制的力度,规定在经常有人来往的地方放置毒药灭鼠毒兽,结果有人因此中毒身亡的,要比照无故向有人居住房屋射箭投弹致人死命的法律处理,放置人要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给埋葬银十两;如果放置地点是在行人罕至处所而有人中毒身亡的,也要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罚,先判处刑罚、再折合为赎刑向官府缴纳赎免刑罚的款项,由官府转交受害人家属。

    因此从《金瓶梅》小说成书时代来说,西门庆拿药、潘金莲下毒,都已经触犯了死罪罪名。

     

     

    对砒霜中毒症状的描写

    砒霜,主要化学成分为三氧化二砷。纯净的砒霜是白色粉未,易溶于水,没有特殊气味。古代往往使用的是它的原料比如砒石、信石。砒石、信石一般是指天然产含砷的矿物或者是经提炼而成的加工制成品。红信石也叫“鹤顶红”,是三氧化二砷的一种天然矿物。砒霜是砒石、信石的升华结晶粉末,毒性极强,素有毒物之王的别称。砒霜中毒的表现以急性胃肠炎为特征,潜伏期可几分钟至数小时,初觉口腔、喉头有金属味和烧灼感,上腹部不适, 恶心、呕吐,不久则发生腹痛、腹泻,同时伴有口渴、肌肉抽搐、脱水、休克症状,最后因循环衰竭而死亡。

    这个中毒症状在《金瓶梅》里描写得非常准确:王婆教潘金莲下毒时提醒说:“他若问你讨药吃时,便把这砒霜调在心疼药里。待他一觉身动,你便把药灌将下去。他若毒气发时,必然肠胃迸断,大叫一声。你却把被一盖,不要使人听见,紧紧的按住被角。预先烧下一锅汤,煮着一条抹布。他那药发之时,必然七窍内流血,口唇上有牙齿咬的痕迹。他若放了命,你便揭起被来,却将煮的抹布只一揩,都揩没了血迹。”而后来潘金莲真的下毒后,“武大哎了一声,说道:‘大嫂,吃下这药去,肚里倒疼起来。苦呀,苦呀!倒当不得了。’这妇人便去脚后扯过两床被来,没头没脸只顾盖。武大叫道:‘我也气闷!’那妇人道:‘太医分付,教我与你发些汗,便好的快。’武大再要说时,这妇人怕他挣扎,便跳上床来,骑在武大身上,把手紧紧的按住被角,那里肯放些松宽!正是:油煎肺腑,火燎肝肠。心窝里如霜刀相侵,满腹中似钢刀乱搅。浑身冰冷,七窍血流。牙关紧咬,三魂赴在枉死城中;喉管枯干,七魄投望乡台上。地狱新添食毒鬼,阳间没了捉奸人。”

        南宋法官宋慈在他的《洗冤集录》中,专门针对服毒身亡的尸体检验做了专门的一节。其中对于砒霜中毒死者的特征是这样介绍的:尸体遍身发出小的青黑色疱疹,“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这本书后来成为元明清时代官府检验尸体的标准指导书,而《金瓶梅》对于砒霜中毒尸体的这些特征也都把握得很准确。第五回里讲到何九叔前去武大家里装殓武大尸首,“定睛看时,见武大指甲青,唇口紫,面皮黄,眼皆突出,就知是中恶”。虽然畏惧西门庆当场没有说穿,只是装病退身。回到家里,告诉老婆说:“见武大面皮紫黑,七窍内津津出血,唇口上微露齿痕,定是中毒身死。”显然小说作者对于中毒死者的试题特征也是很熟悉的。尽管潘金莲按照王婆所教的办法试图将中毒的表征消灭,但只是将“口唇破裂”稍微掩饰了一下,七窍的血迹虽然当场是被擦掉了一些,可是第二天还是慢慢渗透出血水,其他的主要特征都没有能够消除。

  • 小熊猫 (2008-7-06 16:51:45)

    《金瓶梅》——绝望挣扎的金莲与春梅

        金、瓶、梅,不同身份不同命

    关于《金瓶梅》为什么以三个女主角潘金莲、李瓶儿、(庞)春梅为书名,这部小说崇祯版的序言里是这样评论的:“盖金莲以奸死,瓶儿以孽死,春梅以淫死,较诸妇为更惨耳。”说明这个书名是因为这三位女子的命运具有典型意义而命名的。

    对于这三位女子的悲剧性命运,崇祯版序言的作者是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出发做的解释。但是我们现在从社会身份这个角度来看,就会看到金、瓶、梅三人的悲剧,实际上还有着不同身份不同命的社会意义。

     

     

           潘金莲:乐户加婢女

    小说里交代说潘金莲,是裁缝的女儿:“这潘金莲却是南门外潘裁的女儿,排行六姐。因他自幼生得有些姿色,缠得一双好小脚儿,所以就叫金莲。”她小时候父亲死了,九岁那年被母亲把她“卖在王招宣府里,习学弹唱”。所谓的“招宣”就是“乐户”的美称,是当时社会上专门从事表演娱乐服务的专业户,现在说起来是个时尚的职业,可是在古代却是被指定要专门无偿为官府服务,而且也要为社会提供色情服务的,因此在法律上被划为贱民。潘金莲从九岁到十五岁,在这里学艺,小说里说她在这里学到了“描眉画眼,傅粉施朱,品竹弹丝,女工针指,知书识字,梳一个缠髻儿,着一件扣身衫子,做张做致,乔模乔样”和一般的女子举止打扮都不一样。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儿言,把良民子女卖给贱民乐户是件犯法的事,只能够采用“收养”的形式,潘金莲算是被收养的养女。等到潘金莲十五岁的时节,乐户王招宣死了。既然养父死了,潘金莲的母亲就去与王家争论,把潘金莲赎回家。当时一个九岁的女孩才卖几两银子,到了十五岁,潘金莲的母亲把她转卖给“张大户”,因为她的才艺与美貌,就有三十两银子的身价了。

    这种出卖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而言,也是被法律禁止的。首先父母并没有出卖子女的权利,根据唐宋时期法律的明文规定,父母出卖子女为奴婢,构成“十恶”重罪中的“不睦”,可是这个罪名的处罚并不很重,只是应该判处徒一年半。如果是“和卖”(子女自己愿意被出卖的),父母仍然要判处徒一年;但知情的买主要加罪一等,判处徒二年,而且“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也要同样处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仍然保留这些规定,只是将父母出卖子孙为奴婢的罪名处罚进一步减轻为杖八十。另外明朝的法律里仅仅允许贵族功臣之家才可以蓄养奴婢,一般官宦或有钱人家只能收买“雇工人”,雇工人要被主人任打任骂,不能保留自己的姓氏,在与主人发生冲突时要处极刑,而主人教训打死雇工人只是个徒二年的罪名。在习俗上和法律上都和奴婢相差不多。因此潘金莲从一个良民之家,先入乐户为贱民、后卖做丫鬟,仍然是贱民身份。

     

     

    被“收”的婢女仍然是婢女

    潘金莲长成一十八岁,出落的脸衬桃花,眉弯新月。“张大户每要收他,只碍主家婆厉害,不得到手。一日主家婆邻家赴席不在,大户暗把金莲唤至房中,遂收用了。”这种所谓的“收”,算不上是正式的小老婆“妾”,被收的依然是丫鬟,有的甚至是有了孩子的,仍然是丫鬟身份,一般称呼为“小大姐”。小说后面写道孟玉楼嫁了李衙内,李衙内“收”过的丫鬟玉簪儿已经三十多岁,争风吃醋,要孟玉楼带过去的丫鬟称呼“姨太太”,结果被李衙内暴打一顿,立马被转卖出去,而且只卖了八两银子的身价。

    被“收”过的婢女丫鬟,必须还需要主人再明确提升为“妾”,才算是小老婆。梳一种主人妇女才可以梳的发式,有自己的一个或一套房间,有自己的丫鬟,称呼为“小夫人”、“姨太太”。

    潘金莲被收后,张大户的妻子怕张大户将来把潘金莲升为妾来和自己作对,百般欺侮潘金莲。张大户只好设计把潘金莲嫁给正租着张大户房子居住的武大郎,不要武大一文钱,白白地嫁与他为妻。又给武大郎本钱做炊饼生意,常常在武大挑担出去卖炊饼的时候,“便踅入房中与金莲厮会”。没出息的武大郎在他屋檐下,只是忍声吞气。后来张大户得患阴寒病症,呜呼死了。大户的主家婆立即下令家僮将金莲、武大即时赶出。

    虽然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但是妇女的身份并不因为丈夫的身份改变。后来西门庆和潘金莲勾搭上,害死武大郎。王婆出主意,当晚就将妇人箱笼,“都打发了家去,剩下些破桌、坏凳、旧衣裳,都与了王婆”。到次日初八,一顶轿子,四个灯笼,妇人换了一身艳色衣服,王婆送亲,西门庆的家人玳安跟轿,把妇人抬到家中来。

     

     

    作为被“收”丫鬟的第五房妾

    小说最值得注意的是,西门庆在把潘金莲弄来之后,却先将自己去世的前妻“陈家娘子陪嫁的,名唤孙雪娥,约二十年纪,生的五短身材,有姿色。西门庆与他戴了鬒髻,排行第四,以此把金莲做个第五房”。

    为什么要先安排一个孙雪蛾为四房姨太太?然后才把潘金莲安排为第五房?

    从小说的这个特意安排的细节来看,实际上在西门庆家里,潘金莲也就是一个被“收”了以后上升到“妾”的丫鬟的身份。虽然她是“坐轿子”来的,可是她的身份仍然只是一个丫鬟。孙雪娥先前也是被西门庆“收”过的,西门庆之所以要这样安排,就是要表示“先来后到”,来维护大家庭的身份关系体制。后来雪娥和金莲纠纷不断,也是因为这个身份的缘故,她老是觉得自己应该比金莲高一头。

    不过西门庆本人真正喜欢的是潘金莲,因此他把自己大老婆吴月娘的丫鬟春梅叫到金莲房内,要她伏侍金莲,“赶着叫娘”。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名唤秋菊。这样潘金莲虽然是被收后丫鬟上升为妾的身份,但是自己一房里倒有了两个丫鬟,比其他的各房小老婆的丫鬟都多。

     

     

    被出卖的命运

    西门庆死后,潘金莲与陈敬济的奸情被孙雪蛾揭发,大老婆吴月娘就玳安儿去叫了王婆来,叫王婆“领”走潘金莲。“王婆子道:‘他原是轿儿来,少不得还叫顶轿子。他也有个箱笼来,这里少不的也与他个箱子儿。’月娘道:‘箱子与他一个,轿子不容他坐。’小玉道:‘俺奶奶气头上便是这等说,到临岐,少不的雇顶轿儿。不然街坊人家看着,抛头露面的,不吃人笑话?’月娘不言语了。”吴月娘亲自到潘金莲房中,打点与了她两个箱子,一张抽屉桌,四套衣服,几件钗梳簪环,一床被褥。其余他穿的鞋脚,都填在箱内。把秋菊叫到后边来,一把锁就把房门锁了。

        这种“领”走潘金莲是什么意思?到了后来才交代:原来吴月娘是要王婆“发脱”了潘金莲,价钱随便王婆决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惯例,丈夫死后小老婆改嫁要得到大老婆的同意,打算娶小老婆的男家应该向大老婆支付“聘礼”。如果小老婆被大老婆赶出家门的,那么回到娘家,改嫁的聘礼就应该是归娘家的。潘金莲却是被大老婆赶出家门后要“发脱”的,这实际上就是把潘金莲当成了被主人收过的丫鬟,委托给王婆来卖掉。

    王婆为潘金莲定了个一百两银子的身价。后来是武松遇到朝廷大赦回到清河,出面算是“娶”、实际是“买”了潘金莲。王婆自己寻思:“他家大娘只叫我发脱,又没和我断定价钱,我今胡乱与他一二十两银子就是了,绑着鬼也落他一半多养家。”就把武松给的大银锭凿下二十两银子,往月娘家里交割明白。月娘问:甚么人家娶去了?王婆道:兔儿沿山跑,还来归旧窝。嫁了他家小叔,还吃旧锅里粥去了。月娘当即断定武松是为了报仇而假意“娶”潘金莲。果不其然,潘金莲隔天就被武松杀死。

     

     

    “三级跳”的春梅

    和潘金莲情况相仿的是春梅。原来她是吴月娘花了十六两银子、“几匹大布”买来的丫鬟。潘金莲进门,西门庆把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令他伏侍金莲,赶着叫娘”。以后西门庆又在潘金莲赞同下“收”了春梅。潘金莲自此一力抬举他起来,“不令他上锅抹灶,只叫他在房中铺床叠被,递茶水,衣服首饰拣心爱的与他,缠得两只脚小小的。”而春梅性情聪慧,喜欢谑浪,善于应对,也生有几分姿色,很得西门庆的欢心宠爱。

    小说描写潘金莲不断的和李瓶儿争风吃醋,不过她和春梅却一直是配合默契。直到西门庆死后,春梅依然忠实于潘金莲,结果被吴月娘立刻发卖。叫来原来买春梅的人贩子薛嫂,“月娘开口说:‘那咱原是你手里十六两银子买的,你如今拿十六两银子来就是了。’分付小玉:‘你看着,到前边收拾了,教他罄身儿出去,休要带出衣裳去了。’这春梅跟定薛嫂,头也不回,扬长决裂,出大门去了。”

    不过小说作者给春梅安排的命运却是出乎意料的。她不久被转卖到武官周守备家里,想不到周守备“见他生的标致伶俐,举止动人,心中大喜”。“收”了她不过三天,就“买了个使女扶持他,立他做第二房”。从“小大姐”立刻升到“小夫人”。周守备的“大娘子一目失明,吃长斋念佛,不管闲事”。因此周守备把家里各处的钥匙都给春梅掌管,让她来管家。

    以后春梅又为周守备生了儿子,“貌如冠玉,唇若涂朱”。周守备“喜似席上之珍,爱如无价之宝”。未几,周守备的大老婆病死,周守备就把春梅“册正”,做了夫人。这个“夫人”不是一般的大老婆,算是朝廷册封的,因此春梅居然从丫鬟上升为“贵妇”,连升了三级。

    这种情况只有在武官家里才会有。古代的武官阶层倒是不太计较出身身份的,因为很多武官自己也是从贱民阶层爬上来的。可是文官、特别是士大夫家族里是绝对不可以这样来安排将小老婆“册正”为大老婆的。

    小说作者在写到这里后,又着力描写春梅自己的行为不检点,在周守备死后不守妇道,最后突然暴毙。

     

     

    悲剧的根源

    潘金莲的悲剧并不在于她的“奸”,春梅的悲剧也不在于她的“淫”,而是在于她们身份的“贱”。作为一个依附于主人的贱民,潘金莲没有自己的家,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身自由,只能被动的从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的手里,直至最终遭遇毒手。而春梅原来是个连自己本姓都不让提的婢女,吴月娘根本就不去记得春梅的本姓是什么。以后在寺庙里见春梅祭奠潘金莲,还是孟玉楼记得西门庆提起过春梅本姓庞。

    为了改变自己的身份,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潘金莲和春梅的方法就是尽力充分迎合、讨好男性主人,甚至到了病态的程度,而实际上是一种绝望的性姿态。和西门庆其他的小老婆如平民身份的李瓶儿、孟玉楼不一样的是,她们的这种“奸”和“淫”是她们希望摆脱低贱地位的绝望的挣扎姿态,因此才显得特别的疯狂和病态。

  • 小熊猫 (2008-7-06 16:52:34)

    《金瓶梅》——“幼嫁由亲,后嫁由身”?

    《金瓶梅》里主人公西门庆有好几个小老婆都是寡妇改嫁过来的。我们都知道传统的儒家正统观念都是主张妇女应该“从一而终”,可是法律是否真的禁止寡妇改嫁?

     

     

    买通了姑姑就改嫁

           这部小说第七回“薛媒婆说娶孟三儿 杨姑娘气骂张四舅”里有杨家寡妇孟三(孟玉楼)改嫁经过的故事。

    媒婆薛嫂向西门庆介绍说,孟玉楼是“南门外贩布杨家的正头娘子(正妻)”,“这娘子今年不上二十五六岁,生的长挑身材,一表人物,打扮起来就是个灯人儿。风流俊俏,百伶百俐,当家立纪、针指女工、双陆棋子不消说,又会弹一手好月琴”。孟玉楼的丈夫出外贩布,结果死在了外地。公婆都早已去世,也没有子女,丈夫家只留下一个才十岁的小弟弟。她自己有很多的嫁妆,丈夫的遗产也都她在掌管,“南京拔步床也有两张,四季衣服,插不下手去,也有四五只箱子。金镯银钏不消说,手里现银子也有上千两。好三梭布也有三二百筒”。

    孟玉楼守了一年多的寡,丈夫家的一个嫡亲姑姑,主张要她嫁人,找了薛嫂。这位嫡亲姑姑,是杨家现存的亲属中辈分最高的,也是个没有子女的老寡妇,“只靠侄男侄女养活”,“这婆子爱的是钱财,明知侄儿媳妇有东西,随问什么人家他也不管,只指望要几两银子”。原来这位姑姑是打算靠着能够主婚的辈分搞些钱财,薛嫂为此给西门庆出主意:拿上一匹缎子、买上一担礼物,再许她几两银子,就足以“一拳**他(她)”。

    反对孟玉楼改嫁的是他丈夫的娘舅张四,他惟恐孟玉楼改嫁的时候带走了她丈夫的财产,因此想招一个上门的“接脚夫”。可是西门庆动作更快,第二天就上了杨家姑姑那里,一出手就是“六锭三十两雪花官银”,这只是“先与你老人家买盏茶吃,到明日娶过门时,还你七十两银子、两匹缎子,与你老人家为送终之资。其四时八节,只管上门行走。”杨姑姑见钱眼开,立即答应,也不管孟玉楼过去是做小老婆的。

    张四为了防止孟玉楼带走杨家的财产,到了孟玉楼改嫁的前一天,请了街坊邻居一起到杨家的门口,阻拦西门庆派来抬嫁妆的西门家“小厮伴当,并守备府里讨的一二十名军牢”。要求孟玉楼当着邻舍的面打开箱笼,是否拿走了杨家的财物。孟玉楼只好哭诉:“众位听着,你老人家差矣!奴不是歹意谋死了男子汉,今日添羞脸又嫁人。他手里有钱没钱,人所共知,就是积攒了几两银子,都使在这房子上。房子我没带去,都留与小叔。家活等件,分毫不动。就是外边有三四百两银子欠帐,文书合同已都交与你老人家,陆续讨来家中盘缠。再有甚么银两来?”

    杨家姑姑赶来,说:“如今休说他男子汉手里没钱,他就有十万两银子,你只好看他一眼罢了。他身边又无出,少女嫩妇的,你拦着不教他嫁人做什么?”众街邻都赞同:“姑娘见得有理!”杨家姑姑又说:“难道他娘家陪的东西,也留下他的不成?”最后张四和杨家姑姑大吵了一场,薛嫂乘乱引导西门庆家小厮伴当,并众军牢,“七手八脚将妇人床帐、妆奁、箱笼,扛的扛,抬的抬,一阵风都搬去了”。那张四气的眼大睁着,半晌说不出话来。众邻舍见不是事,安抚了一回,各人都散了。

     

     

    寡妇改嫁的法律程序

    实际上尽管儒家后来的学者鼓吹“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极力鼓吹寡妇不改嫁,但是历代统治者很清楚强迫寡妇守寡是很困难的,所以法律上的原则一直是鼓励、而不是要求寡妇守寡,也不设置禁止寡妇改嫁的禁令。

    隋朝的法律规定凡曾接受过朝廷封赠称号、可以享受官僚特权的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得改嫁。因为按照传统的观点,既然是享有特权的“人上人”,理应在道德上作为平民阶层的楷模,就要背起当榜样的重担,守寡一辈子。这个原则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凡是“命妇”(从朝廷得到了封赠诰命的妇女的意思),都是不许改嫁的。相反,民间的平民百姓,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法律只是鼓励寡妇守寡,比如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如果寡妇守寡超过了三十年的,就可以向朝廷申请树立贞节牌坊,可以免除家中的徭役。不过这项申请要由朝廷礼部来批准,建设牌坊的费用也是由寡妇家自己筹集。

        如果寡妇要改嫁,在《金瓶梅》小说创作的时代,法律限定的条件是:

    1)要在为亡故的丈夫服丧期满(27个月)以后。如果是在服丧期间“身自嫁娶”者,要处杖一百的刑罚。而命妇在夫亡服滿后再嫁的,也要同样处以杖一百,并且还要追夺册封的文件,缔结的婚姻无效,双方必须“离异”。明知道寡妇丧服未满、或者是明知道是命妇,仍然与之结婚的,也要比照寡妇的罪名减五等处罚(笞四十),已经交付的彩礼全部没收入官府。

    2)必须得到前夫家家长的同意,以及由前夫家的家长来主婚。

    3)只能带走本身的陪嫁财物,不得带走前夫家的财产。

    4)子女只能留在前夫家。

    另外,如果寡妇本人愿意守寡,而家长强迫寡妇改嫁的要严惩:无论是寡妇自己的父母、祖父母,还是死去的丈夫家的父母祖父母,如果强迫寡妇改嫁的,要处杖八十;如果是伯叔父母、姑姑、兄长强迫寡妇改嫁的,要罪加一等,处杖九十。尚未成婚的,回到前夫家守寡,男方已支付的彩礼归还;可是已经成婚的,法律又承认既成事实,只是男方已支付的彩礼要搜缴由官府没收。

    后来清朝的法律又补充,如果在这样的强迫改嫁过程中导致寡妇自杀身亡的,主持改嫁的寡妇的祖父母、父母,或者是前夫的祖父母、父母,都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伯叔父母、姑姑、兄长主婚的,要判处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是寡妇本人自愿守寡、没有尊长主婚,而是由男方“用強求娶,逼受聘财”,导致寡妇自尽的,男方要判处充军,并支付丧葬费用。

        显然,上述的孟玉楼的改嫁基本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姑姑是法律规定的有权决定并主持寡妇改嫁的“期亲尊长”,而反对者前夫的母舅在法律上只是远亲,没有发言权,正如媒婆薛嫂所说的:“山核桃--差着一哩!”不过她丈夫死了才一年多,严格意义上还没有出服丧期。这在士大夫家庭会是一个严重问题,但普通人家已是足够了。她带走的只是大床、箱笼之类动产,没有办法确认是自己的嫁妆、还是杨家的财物,但是至少房产、有关买卖上的债权都确实是留在了前夫家。

     

     

    李瓶儿的两次改嫁

    和孟玉楼相比,李瓶儿的两次改嫁就有点问题,也没有那般顺利。

    小说介绍李瓶儿是因正月十五所生,正好有人送了一对鱼瓶儿来,所以小名就叫“瓶姐”。长大后先是到了大名府的梁中书家当小老婆,后来梁山好汉打进大名,梁中书与夫人各自逃生。李瓶儿乘乱带了梁中书家的“一百颗西洋大珠,二两重一对鸦青宝石”,逃到东京投亲。被正在朝廷得势的花太监看中,把她嫁给了花太监的侄子花子虚为正妻。老太监死了以后,就和花子虚回到花家故乡清河县。花子虚和西门庆结为一伙。李瓶儿看上西门庆,两人先是有了奸情,花子虚一死,李瓶儿就急着要嫁西门庆,情愿当第六房小老婆。西门庆还有点顾虑,毕竟要花子虚的大哥同意。李瓶儿却说花氏兄弟已经分家:“他不敢管我的事。休说各衣另饭,当官写立分单,已倒断开了。只我‘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常言:‘嫂叔不通问’,大伯管不的我暗地里事。我如今见过不的日子,他顾不的我。他但若放出个屁来,我教那贼花子坐着死不敢睡着死。大官人你放心,他不敢惹我。”

    李瓶儿倒贴到如此、还降低身份情愿当小老婆。可是西门庆的大老婆吴月娘反对,说:你不好娶他的。他头一件,孝服不满;第二件,你当初和他男子汉相交;第三件,你又和他老婆有连手,买了他房子,收着他寄放的许多东西。”这事就耽搁下来。不久西门庆遭遇官司,出外躲避。李瓶儿心灰意冷,把做医生的蒋竹山招进门来当倒插门的“接脚夫”。西门庆回来后大怒,设计害了蒋竹山。李瓶儿得知西门庆回来了,赶走了蒋竹山,自愿倒贴进西门家,还把自己的和花子虚的所有财产都给了西门庆。既无媒婆、又无主婚,为前夫花子虚的服丧期也没有满,就这么“后嫁由自己”的进了西门家。这样的不圆满改嫁就为她以后的悲剧下场埋下了伏笔。

    不过尽管李瓶儿如此自甘下贱,作者还是给了她最多的同情,安排情节使她为西门庆生了儿子,一举占据了西门庆所有小老婆之首位,这就是所谓的“母以子贵”。然而好日子没有过几天,儿子夭折、自己病重身亡。作者又着意描写西门庆为李瓶儿的死是真的动了感情的,不仅号啕大哭,还大办丧事,来了一个死后哀荣。

     

     

    孟玉楼的第二次改嫁

    由于孟玉楼前一次改嫁比较合乎规则,作者也为她顺利的第二次改嫁打下了伏笔。以后西门庆死后,孟玉楼先是和吴月娘一起守寡。服丧期满后不久,孟玉楼被李知县儿子李衙内看中,派了“官媒婆”陶妈妈来西门庆家“访求亲事”。

    根据法律,丈夫死后,守寡的寡妇就成为一家之主,小老婆当然受其管辖,应该说是不能改嫁的。可是这个求婚者的情况不同,是本县太爷的衙内,西门庆的大老婆、守寡的寡妇吴月娘只好推说要由孟玉楼自己做主。而官媒婆陶妈妈允诺让孟玉楼嫁给李衙内做个“正头娘子”,打动了孟玉楼。这位官媒婆又抬出官府的势力,说是如果吴月娘答应这门亲事,就可以得到“门面差徭,坟茔地土钱粮,一例尽行蠲免;有人欺负,指名说来,拿到县里,任意拶打”之类的特权好处。吴月娘只好答应。

    等到孟玉楼出嫁前夕,县里派人来抬嫁妆,“月娘看着,但是他房中之物,尽数都交他带去”,就连原来的丫鬟也都带走。等到出嫁之时,“孟玉楼戴着金梁冠儿,插着满头珠翠、胡珠子,身穿大红通袖袍儿,先辞拜西门庆灵位,然后拜月娘。月娘说道:‘孟三姐,你好狠也!你去了,撇的奴孤另另独自一个,和谁做伴儿?’两个携手哭了一回”。李衙内和孟玉楼结婚后,两个“女貌郎才,如鱼如水”,确实做了长久夫妻。

     

     

        幼嫁必由亲,后嫁不由身

           从以上《金瓶梅》小说里这几场寡妇改嫁的情节来看,当时社会上,普通平民寡妇改嫁是很常见、也是社会舆论所容许的。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和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儒家的教义是一种伦理道德要求,而法律的要求是比较低一层次的。除了读书人士大夫、官员以外,对于普通百姓并不严格要求寡妇一律不得改嫁,从一而终。

    但是对于寡妇改嫁是否能够自己做主,小说里王婆所引的“幼嫁由亲,后嫁由身”,以及李瓶儿所说的“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实际上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原则。妇女第一次出嫁,是必须由家长主持,而在丈夫死后改嫁时,也同样必须经过夫家家长的同意与主持。小说设计的孟玉楼与李瓶儿改嫁的情节,就清楚说明了这一点,没有按照法律原则的,就会有坏的结果与报应,而基本符合法律要求的,就有好的结果与报应。所谓“后嫁由自己”应该是有着一些特殊的前提,比如自己父母都已过世,夫家也没有尊长亲属(小叔子不是尊长,没有主婚的权利,所以叫做“嫂叔不通问”);或者是像李衙内求婚那样的特殊情况。

  • 小熊猫 (2008-7-06 16:53:21)

    《金瓶梅》——火葬之禁

    《水浒传》、《金瓶梅》里的火葬

    所有的读者都会记得《水浒传》里武大郎含冤而亡后,西门庆用了10两银子取买通“团头”何九叔,要他敛尸的时候“照顾则个”。三天后出殡,就把武大郎的尸首抬到城外的“化人场”。何九叔良心过不去,设计“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叫举火烧化。只见何九叔手里提着一陌纸钱,来到场里,王婆和那妇人接见道:九叔,且喜得贵体没事了。何九叔道:小人前日买了大郎一扇笼子母炊饼,不曾还得钱,特地把这陌纸来烧与大郎。王婆道:九叔如此志诚!何九叔把纸钱烧了,就撺掇烧化棺材。王婆和那妇人谢道:难得何九叔撺掇,回家一发相谢。何九叔支开了潘金莲和王婆,把武大郎遗体火化后,“拣两块骨头,拿去骨池内只一浸,看那骨头酥黑”。何九叔偷偷收藏了,众人将火堆熄灭,收拾骨殖,倾倒在骨池里,各自分散。何九叔将骨头归到家中,把幅纸都写了年月日期,送丧的人名字,和这银子一处包了,做一个布袋儿盛着,放在房里。

           同样的情节在《金瓶梅》里就简单得多,只是说何九叔和伙计们七手八脚把武大的尸首葫芦提殓了,装入棺材内,两下用长命钉钉了。王婆拿出一吊钱来与何九,打发众伙计去了。何九叔就问:几时出去?王婆道:大娘子说只三日便出殡,城外烧化。果然三日后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棺材。不一时烧得干干净净,把骨殖撒在池子里。

           《金瓶梅》第二十六回“来旺儿递解徐州 宋蕙莲含羞自缢”里讲到来旺媳妇宋蕙莲上吊自杀后,西门庆派人报告县主李知县,只说宋蕙莲因管银器家伙,失落一件银锺,“恐家主查问见责,自缢身死”。又送了知县三十两银子。知县胡乱差了一员司吏带领几个仵作来检验尸体,定为自杀,也不追问原因,就算是过去了。西门庆买了一具棺材,给了“火家”五钱银子,把棺材抬到城外空地,多架些柴薪,正准备发火烧毁,不想宋蕙莲的父亲、卖棺材的宋仁听说了这事,赶来阻拦,叫起屈来。说他女儿死的不明白,是西门庆“倚势**”:我女贞节不从,威逼身死。我还要抚按告状,谁敢烧化尸首!那众“火家”都慌乱走开了,不敢烧火。西门庆立即报告了李知县,那李知县和他久有串通,随即差了两个公人,一条索子把宋仁拿到县里,反问他“打纲诈财,倚尸图赖”。当厅一夹二十大板,打的宋仁鲜血顺腿淋漓,只得写了一纸供状,不再到西门庆家来缠扰。李知县还责令地方火甲,监察西门庆家人,马上把尸体烧化。

     

     

           “入土为安”的传统

    从这两部小说的描写来看,当时的社会和现在一样,火葬相当普遍。“团头”何九叔就是殡葬行专业户,从殡殓到火化,一条龙服务。而另外还有专门帮人火化的“火家”。

           可是实际上这些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却是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的。

           从传统文化来说,中国西周到两汉的文化一直有保全尸体“入土为安”的观念。要求子孙完善殡殓死者尸体,安葬入土。尸体如果被火烧到,也算是一件让孝子遗恨的事情。比如这样一件故事:

            会稽诸暨人贾恩,刘宋元嘉三年(426)母亲故世,还没有安葬,忽然邻居家着火,延及贾家,贾恩和妻子桓氏怕把母尸烧化,一边哭泣,一边抢救,邻人也赶来帮助,终于使摆放母亲的尸体棺椁完整保存,但是贾恩夫妇却烧死了。地方官把这件事报告中央,皇帝下令将贾恩的乡里改名孝义里,免除他家三代的赋税,追赠贾恩天水郡显亲县左尉,以示表彰(《宋书·贾恩传》)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火烧敌人的尸体,算是一件最刻毒的事情。儒家的经典《周礼·秋官·掌戮》里说,西周的法律规定,凡是杀害自己父亲的罪犯都要处死并焚尸。最著名的比如:《左传》记载,公元前470年,卫国的大夫褚师定子等驱逐了国君卫出公。第二年一些诸侯国的联军打进卫国,卫出公将已经病死褚师定子的坟墓刨开,把棺材拖出来烧掉。虽然出了一口恶气,可是国内的贵族都不愿意迎接他重新登上国君的宝座,而是赶紧立了一位新的国君。卫出公被迫流亡越国,最后客死他乡。显然这样对付政敌、侮辱政敌的尸体被当时的人们认为是突破了贵族行为的底线的。

    又如战国时期,齐燕大战,齐国将领田单坚守孤城即墨5年之久,为了驱使百姓死战,竟然故意放风挑动燕国军队挖掘城外的墓地,烧毁尸体。这个暴行激励齐国军民誓死抵抗,最后终于打败燕军。

    到了秦汉时,风气仍然如此。比如西汉初年陆贾出使割据现在广东地区的尉佗政权,辩明汉朝发掘病焚烧尉佗先人坟墓的谣言,使尉佗决心归顺汉朝。后来双方立约,赌咒发誓爵不食言,要是有反悔的,就任凭发掘焚烧先人坟墓。

     

     

    法律对于火葬的禁止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议》,对于焚烧尸体行为明文予以禁止。专门规定凡是残害尸体的,包括焚烧、支解之类的行为、以及将尸体抛弃于水中的行为,都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罚——就是要比斩刑减一等,判处流放三千里。如果尸体尚未被完全毁坏,还可以再减一等,这样就只判处为徒三年。但是如果焚烧的是尊长亲属尸体的,就不得减等,毁坏尸体的要处斩首,没有完全毁坏的,也要按照一般的斗殴伤害罪处罚。不过这部法典也给这个严厉的法律开了一个不小的后门:这一处罚主要针对的是恶意的毁坏行为,如果死者生前是有遗嘱要求火葬、水葬的,或者是因路途遥远而打算火葬后将骨灰带回家乡的,都可以不作为焚烧尸体的罪行处罚。在挖渠道之类的工程中挖掘出已经埋葬的尸体,也应该妥善埋葬,如果是烧毁棺材的要判两年徒刑,烧毁尸体的要判三年徒刑。如果是子孙将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已埋葬的尸体烧毁的,就要判处绞刑。

    不过从这段法律的“后门”来看,火葬的风俗已经开始在民间出现了。这或许是和佛教的传入有关,将印度的火葬风俗作为副产品输入了中国。印度人火葬后一般将骨灰撒入江河,尤其是作为“圣河”的恒河,认为是最好的安息之法。佛教从东汉传入,经两晋南北朝时期到唐朝已经是相当兴盛,影响到民间丧葬风俗的转变。

    火葬风俗外来说的另一种说法,是司马光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说汉人火葬是学习羌族的葬法。

    另外一个民间实行火葬的原因则要现实得多:那就是很多穷人“无立锥之地”,无法安葬亲属。“死无葬身之地”一直是一个最恶毒的诅咒,可是由于土地兼并,很多穷人失去土地,只好转而接受火葬作为安慰。

    因此尽管法律有严厉的禁止条文,实际上民间火葬还是很普遍的。宋太祖赵匡胤登上皇位的第三年,就曾经特意发布重申禁止火葬的法令: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续通典·礼典》)以后宋朝一些大臣又建议立法,各地政府划出“官地”,允许“贫无葬地者”在这些官地“义冢”安葬。被后世骂为大奸臣的蔡京,曾经建议各地官府设立“漏泽园”,供穷人安葬。

     

     

    潘金莲将武大火葬是犯了死罪

           元朝入主中原,对于火葬的禁令有所放宽,尤其是当时活跃于各地的西北少数民族“色目”人,不少是实行火葬的。元朝皇帝曾经应汉族大臣的请求下令禁止汉族人民火葬,但毕竟没有中原汉族皇朝法律对于这种罪行那般严厉的态度。

           在《水浒传》、《金瓶梅》成书的明朝,法律对于烧毁尸体的行为仍然按照唐律的传统予以严厉禁止。规定烧毀他人尸体的,要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如果是烧毁尊长亲属的尸体的,要判处斩首。如果没有完全毁坏尸体的,各减一等处罚,对于普通人的减为徒三年;对于尊长亲属的减为流三千里。如果是将已经殡葬的尸体烧毁的,就要比照盗墓开棺见尸的法律,一律判处死刑。还特别规定,如果是子孙烧毁了祖父母、父母尸体,或者是奴婢、雇工人烧毁主人尸体的,都要判处斩首。

           值得注意的是,明朝法律取消了唐朝法律那个“后门”,没有强调处罚的是恶意行为,也没有特别规定按照遗嘱实行火葬的可以免罪。这样一来,这个法律规定就显得过于严厉,难以通融。后来法律有悄悄的修改,就是把这里的死罪都改成了“监候”,也就是说按照法律判处死刑,但并不执行,监禁等候由朝廷最高级官员共同参与的“朝审”(到了清朝称为“秋审”)最终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

    另外一个漏洞是,像潘金莲这样烧毁丈夫的尸体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明朝时习惯的操作办法是,比照烧毁尊长亲属尸体的罪名处刑,但需要报请皇帝批准。因此可以说潘金莲将武大火葬是犯了死罪的。清朝后来也沿袭了这个做法,并作为法定解释,在法律里说明。

     

     

         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

           尽管历代法律都禁止火葬,可是我们在《水浒传》、《金瓶梅》等等明清小说里却时常会发现当时民间火葬实际上是相当普遍的,已经成为了专门的行当。而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帮人烧尸的人也是在犯要判处流三千里的重刑的。有的明代小说里还有官府指令进行火葬的情节,比如冯梦龙的《古今小说》(《喻世明言》)第三十八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说任因为妻子与人通奸,一怒之下,杀了妻子与奸夫,以及岳父、岳母、岳父家的丫鬟,一共是五口人。官府按照法律“杀一家三口非死罪者”判决任珪为凌迟处死。另外将被害人全部“尸首烧化,财产入官”。

           清朝入关,沿袭明朝的法律,自然法律也是禁止火葬的。但满族在关外期间,是允许火葬的。入关后在顺治五年(1648)四月,清朝曾公布“丧葬则例”,规定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这里的允许官民火葬,就是遵从满族的旧俗。影响到民间,火葬习俗在很多地方相当流行。比如清初广东番禺人屈大均在他的《广东新语》里就说,广东穷人因为没有坟地,有不少是实行火葬或者水葬的。乾隆五十七年(1792)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把该府历年禁止的事项,拣出10尤为风俗害者,勒石严禁,其中有一条就是焚烧尸棺(乾隆《绍兴府志·风俗》)。显然绍兴也有火葬的风俗。嘉庆道光间,浙江嘉兴府桐乡县也有火葬的现象,当地人郑敬怀看不惯,说这是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诗铎》)。只是这些习俗遭到了士大夫的严厉批评,直到晚清,还有很多汉族士大夫建议朝廷严格执行禁止火葬的法律,或者是编写《禁火葬录》之类的文章。

    在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实际情况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法律本身是儒家信徒的士大夫们制定的,是代表“精英文化”的,而社会大众的生活主要依据的是社会经济能力的支撑,在无法实现精英文化要求的情况下,就会顶着法律生活。火葬习俗就是这样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