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水浒传》篇

《水浒传》——等待大赦的英雄们

       江湖上隐身等大赦

  《水浒传》里上梁山周折最多的是宋江。从第二十二回“阎婆大闹郓城县  朱仝义释宋公明”杀死阎婆惜后到江湖上藏身,一直到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  白龙庙英雄小聚义”才算是正式入伙上山。他犯下死罪后,开始时丝毫没有想到要“上山为寇”,去江湖上躲避时与父亲说的是:“如今我和兄弟两个且去逃难,天可怜见,若遇宽恩大赦,那时回来,父子相见。”果不其然,到第三十六回,因宋太公想念儿子,要他弟弟宋清写父亲亡故的书信把他骗回来时,“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下一道赦书,应有民间犯了大罪,尽减一等科断”,因此他这个死罪也就减成了“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这种可以期待的“皇恩大赦”,并非小说家的杜撰,而确实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历史上朝廷确实是会经常性的、几乎是制度性的下达这种赦免民间罪行的赦令。而且有专门的区分:对全国境内赦令所提及的已发现、未发现的犯罪行为都予以赦免,所有在押的或正在服刑的罪犯都可以释放回家。这就是所谓的“大赦”。因为这种赦免范围广大,表示皇帝的恩德,所以又称之为“德音”。而赦免部分罪名或赦免部分罪犯就是“特赦”。赦免某些地区的罪犯,一般又叫做“曲赦”。

 


       经常性的大赦

       见于史册最早的赦令的是《春秋》所载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根据后来儒家学者的解释,“肆大眚”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赦免因为过失而无意之间犯下过错的一切罪犯。

  大赦之名则起于秦庄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大赦罪人”(《史记·秦本纪》),就是将所有的在押罪犯全部赦免的意思。以后历代历朝都有大赦,根据近人徐式圭《中国大赦考》的统计,古代一般平均两三年就会有一次大赦。比如在两汉的418年间,发布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就大赦一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381年间,由各位皇帝发布的大赦令多达428次。唐朝在289年中发布了184次大赦,平均1.57年一次。而《水浒传》所描写的宋朝,在319年中发布了203次大赦,恰好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大赦。元朝在97年里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隋朝以后法律规定的徒刑最高年限也只是三年,换言之,从概率上来说,一个罪犯是很有可能坐不满三年牢的。

  直到明朝开始,大赦频率才降低。明朝在276年中只有55次大赦,平均五年多一次。清朝更经常采用的是对一切在押罪犯减刑一等的办法,大赦比较少,267年中才19次大赦,平均14年多一次。

       当然,为了防止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历代的赦令往往都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特别是被认为直接触犯纲常的“十恶”大罪明确是“常赦所不原”的。除了十恶外,杀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赃,以及屠牛、合造毒药等等罪名,也是明确规定不得赦免的,最多只能减等处刑,而不是全部免罪。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

 


       避风头、等大赦

       了解了这种大赦的频繁程度,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水浒传》里的其他角色比如武松、石勇等人杀了人在江湖上到处藏身,他们也都是在等待大赦。宋江在梁山上口口声声要等“招安”,而他的这个主张能够得到大多数头领的赞同,他们等的也是皇帝有朝一日会赦免他们的罪过。这实际上也是当时各种涉及到造反、犯罪的小说的共同套路,比如明末清初小说《生绡剪》第二卷“沙尔澄凭空孤愤  霜三八仗义疏身”里落魄秀才蒋平泉遭强盗抢劫,反过来被强盗奉为头领,他与同伙的盟誓也是说:“妇不上山,孤客竟放,商税加三,招安各散。”

  小说的这种描写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的心态:犯了罪只要避过风头,等到朝廷大赦,仍然可以公然出头,招摇过市。违法犯罪不过是个撞没撞在风头上的问题,并不涉及公正、正义之类永恒的道德伦理概念。

 


法律性质带来的特色

       中国这样的频繁大赦的情况,在世界其它地区是很难看到的。比如在欧洲地区,古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判人罪名的是法院,皇帝或国王保留的是赦免的权力。所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对中国皇帝又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又是能够赦免罪人的现象大惑不解,说既然是自己判人有罪,怎么又可以出尔反尔地去赦免他?

  实际上这种现象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为君主专制统治工具的特性。犯罪触犯的是皇帝的法律,皇帝可以加罪于人,自然也就可以赦免人罪过。宋徽宗说过“能生死谓之王,擅利害谓之帝”的话,就相当典型的表示了这个意思。所以历代大赦的起因,大多是皇帝的事情:“驾崩”、登基、修改年号、结婚生子、祭祀天地等等。皇帝号为“天子”,如果上天有些什么征兆,皇帝作为天子也就加以反应,发布大赦,如“星变”、“灾异”、“山崩”、“地陷”、“嘉禾”等等。当然在这后面隐藏的是政治动机。不过表现的形式是皇帝个人的因素,来表示“皇恩浩荡”。

  考虑到《水浒传》在历史上常常成为起义的农民的教科书,所以这种等待大赦的描写也是影响到他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历史上太多的农民起义首领都曾经重复这条路径:无法忍受压迫——逼上梁山——招安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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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熊猫 (2008-7-06 17:10:24)

    《水浒传》——“大块吃肉”

    “大碗喝酒,大块吃肉”

      《水浒传》是每位读者都熟悉的古代名著,梁山好汉们“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豪爽气概大概也是令每个读者都为之神往的。

      细心一点的读者还会注意到,这“大块肉”大多说的是牛肉。最典型的是第三十八回里宋江在江州浔阳江头的琵琶亭请戴宗、李逵喝酒,要酒保“大块肉切二斤”来给李逵填饥。酒保回了一句“小人这里只卖羊肉,却没牛肉”,却被李逵用鱼汤浇了个透:“叵耐这厮无礼,欺负我只吃牛肉!”可见这“大块肉”一般是专指牛肉的。

      如果来一番“定量分析”,就会发现这个印象并没错。拿一百二十回本的《水浒传》来统计一下,全书提到的屠宰、吃食活动一共有一百三十四处,其中指明是屠牛、吃牛肉的就有四十八处,占了近36%。而在其它的明代小说里有关屠宰、吃食活动的描写里涉及到牛的要少得多。比如《西游记》所有的屠宰、吃食描写,只有一处提到“杀牛宰马”。《金瓶梅》全书具体描写吃食种类的有四十一处,其中只有一处指明为牛肉。明末清初小说《醒世姻缘传》吃食描写中则没有一处指明为牛肉。明代的短篇小说也是如此,如《警世通言》提到吃食活动二十二处,其中指明为牛肉的才两次;《醒世恒言》的这一比例为31:3,《喻世明言》(《古今小说》)为20:2,《初刻拍案惊奇》为16:2,《二刻拍案惊奇》为15:0。

     


    屠牛是犯法行为

      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凡故杀他人马牛,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所以如果不能就此说明代社会普遍不吃牛肉,至少可以说明代的大多数小说家“法制意识”比较强,有意让自己描写的人物“循规蹈矩”。

      明末清初著名的作家李渔还曾在他的《十二楼·奉先楼》里借题发挥,把屠牛的罪过说得比杀人罪还大,说:“牛犬二物,是生人养命之原,万姓守家之主。耕田不籍牛力,五谷何由下土?守夜不赖犬功,家私尽为盗窃。有此大德于人,不但没有厚报,还拿来当作仇敌,食其肉而寝其皮,这叫做负义忘恩,不但是贪图口腹。所以宰牛屠狗之罪,更有甚于杀人;食其肉者,亦不在持刀执梃之下。”

     


    好汉的造反气概

      和这些循规蹈矩的作者不同,《水浒传》之所以有那么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杀牛宰马”、“大块吃肉”的描写,最主要的是因为作者有意以此来烘托和渲染梁山好汉天不怕地不怕的造反气概。《水浒传》是历史上唯一一部正面描写造反“盗贼”的小说,作者这些公然藐视法律的屠牛、吃牛肉的描写,是借以表现其心目中草莽英雄形象的手段。

      明代法律严禁私自屠宰牛马,所以社会上凡是敢于私宰牛马的都是些“不法之徒”。《水浒传》对此的把握是极为准确的。比如敢于在自己家中屠牛的都是一地恶霸豪强:九纹龙史进的史家庄,没遮拦穆弘的穆家庄,与梁山泊为敌的祝家庄等。而有一点身份的绅士,哪怕是“豪绅”之家,一般都不屠牛,比如小旋风柴进的庄院、托塔天王晁盖的晁家村、及时雨宋公明的宋家村等等虽然都以“仗义疏财、接揽英雄好汉”闻名天下,但待客只是“杀羊宰猪”、“杀鸡宰鸭”而已。就是招赘王庆的房州恶霸段氏段家庄,招赘王庆的结婚的喜筵,也不过是“宰羊杀猪,网鱼捕蛙”。《水浒传》中提到的屠坊肉店,一般也都是只卖猪肉,比如镇关西郑屠的肉店“悬挂三五爿猪肉”;拼命三郎石秀和潘公在蓟州城里开肉铺,“起上十数个肥猪”。屠夫一般也不屠牛,屠牛的都是不法之徒,比如插翅虎雷横,过去当铁匠,副业“杀牛放赌”。自屠自卖牛肉的酒店也大多是豪强开设的“黑店”:如登州母大虫顾大嫂那兼做赌场的酒店,“门前悬挂着牛羊等肉”;作为梁山耳目,旱地忽律朱贵在梁山泊湖滨开设的酒店供应“生熟牛肉”;湖荡深处的石碣村酒店开宰黄牛,卖“花糕也似好肥肉”;揭阳岭上杀人劫货的催命判官李立的酒店,卖牛肉供客人下酒;无法无天的十字坡酒店老板娘、母夜叉孙二娘更是公然标榜:“我家馒头,积祖是黄牛的。”


     

    聚义和打仗才杀牛

      古代最隆重的祭祀都要使用牛肉,如皇帝祭祀祖先、天地时的供品就要用全牛。而民间重要的盟约也会以牛马为牲,尤其是“举义”、“聚义”的盟约都会以牛为供品。《水浒传》一书以描写英雄举义为中心,自然就有大量的“杀牛宰马”以供祭祀结盟的事例,如九纹龙史进上少华山落草,山寨“杀牛宰马”以示欢迎。花和尚鲁智深在桃花山为魁,“椎牛宰马”结盟。晁盖等火并王伦,梁山聚义,“杀牛宰马”。宋江上清风山,山寨“杀牛宰马”。清风山与对影山联盟,“杀牛宰马”;二龙山和桃花山合伙,“杀牛宰马”。为救宋江劫法场反江州后,梁山再聚义,“连日杀牛宰马”。一百零八将大聚义,又是“杀牛宰马”。而王庆在房山聚众造反,也“杀牛宰马。”梁山好汉为朝廷扫平三寇后,“椎牛宰马”祭奠战死的头领。

      中国历史上习惯上以“牛酒”慰劳军队。最有名的如春秋时郑国商人弦高以牛慰劳来袭的秦军,使秦军以为郑国已有准备而转换袭击对象。慰劳军队的专用字“犒”,就是牛字部首的。《水浒传》里有大量的打仗的故事,以至于明清时的造反农民把这本书当作兵书看。自然也就少不了以牛酒劳军的描写。如宋江二打祝家庄,活捉一丈青扈三娘,她哥哥扈成无奈,只得解除和祝家庄的盟约,“牵牛担酒”前往宋江大营求和。为祝贺三打祝家庄全胜,梁山“杀牛宰马”摆宴庆功。又如打败官军,活捉高俅,山寨也是“杀牛宰马”庆贺。征辽时在霸州诈降辽朝,辽朝定安国舅大喜,“椎牛宰马,赏劳三军”。方腊为与梁山好汉在帮源洞决战,“敲牛宰马,令三军都饱食”。



    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实际上《水浒传》这种“大块吃肉”、“杀牛宰马”的渲染手法,是明清时期几乎所有的讲造反以及打仗故事小说的共同套路。比如《三国演义》描写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以“乌牛白马”祭告神灵;后来孟获纠集三洞众蛮结盟和诸葛亮决战,也是“杀牛宰马”。《西游记》美猴王孙悟空和牛魔王等六王在花果山宴会结盟,“杀牛宰马”。《喻世明言》三十九卷“汪信之一死救全家”,汪革因受官府压迫,纠集乡民起事时,“杀牛宰马”。明末清初的清溪道人《禅真逸史》,有一大段是写英雄聚义造反、再受招安的故事,也有大量“杀牛宰马”的描写。吕熊的《女仙外史》一书,歌颂明代唐赛儿起义故事,描写聚义典礼也是“杀牛宰马”。

          和《水浒传》中充斥的杀人放火、造反抢劫、生吃人肉的描写相比,屠牛和吃牛肉几乎算不上是值得一提的“违法行为”了。但是作者的意思还是通过这个微小的细节表现得很明显:应该老老实实遵守法律的只是普通的小民,而“英雄好汉”们则和高高在上的帝王将相一样,是可以脱离法律轨道的。只是帝王将相是生来就有这项特权,英雄好汉们的这种脱轨行为就要靠事后“皇恩大赦”或“招安”来追认而已。

  • 小熊猫 (2008-7-06 17:13:37)

    《水浒传》——李逵的愚忠

           悲剧下场的李逵

      《水浒传》108将里,个性最鲜明、而下场里最具悲剧性质的,要算是那个黑旋风李逵了。他在梁山上是个最积极的骨干分子,打起仗来肯定是赤条条举着两把大板斧冲在最前面,就连化装侦查的事也是抢着要参加。尤其是他反抗官府、“替天行道”的意念是最为强烈,每次梁山好汉们讨论招安问题,第一个跳出来反对的肯定就是他。当他发现有人顶着宋江的名字在外面欺压良善,他就忍耐不住,一直打上聚义厅,撕毁了那“替天行道”的杏黄大旗。

      只是奇怪的是,这位天不怕,地不怕,动辄要“杀去东京,夺了鸟位快活”的莽汉,他的意见总是被宋江一顿呵斥,就压了下去,服服贴贴接受宋江的喝斥和奴役。而宋江当意识到自己已被朝廷奸臣下了药酒,命在旦夕的时候,还要把他叫来,也给他下了毒酒,就是怕他在自己死后再起来造反,坏了自己的“忠义”英名。而李逵居然还说些“宋江哥哥要我死,我也不怨哥哥”之类的软话,实在是很让人看不下去。


     


    十两银子收买来的忠心?

      很多人都认为这是宋江“小恩小惠”手段的成功。认为宋江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才能和德行,只是因为他有银子,所以有钱能使鬼推磨。宋江就是仗着手里的几个钱,对落难的各路英雄好汉施以小恩小惠,由此博得美名,由“黑三郎”变成了“呼保义”和“及时雨”,各路英雄好汉围着他团团转。

      描写宋江与李逵初次见面,是在《水浒传》第三十八回“及时雨会神行太保 黑旋风斗浪里白跳”。宋江在戴宗那里遇见了李逵正在与人吵架,戴宗把李逵叫过来相见。李逵听说见到的真的是及时雨宋江,“拍手叫道:‘我那爷!你何不早说些个,也教铁牛欢喜!’扑翻身躯便拜”。宋江问他为什么和人吵架,李逵道:“我有一锭大银,解了十两小银使用了,却问这主人家那借十两银子去赎那大银出来便还他,自要些使用。叵耐这鸟主人不肯借与我!却待要和那放对,打得他家粉碎,却被大哥叫了我上来。”宋江立即就送了李逵十两银子,李逵接得银子,赶紧就去了赌房,想“倘若赢得几贯钱来,请他一请,也好看”。可是连博了两博,都是输,转眼间十两银子就没了。李逵急了眼,把银子一把抢回来,顺手又抢了别人赌的十来两银子。赌客们上前抢夺,被李逵指东打西,指南打北,把这伙人打得没地躲处。戴宗和宋江赶过来阻拦,李逵惶恐满面,宋江却大笑道:“贤弟,但要银子使用,只顾来问我讨。今日既明明地输与他了,快把来还他。”赌徒们被李逵打惨了,都不敢要这十两银子,宋江就要他们权且当作疗伤的费用,这才平息了这场争端。

      很多人认为宋江一见面就出手如此大方,使得李逵认定“宋江哥哥果然是一个仗义疏财的好汉”,由此服了宋江,“供驱使”作“牛马走”。就为着受了十两银子的蒙蔽并欲报这一锭大银的恩惠,最终被宋江毒死,结果这十两银子就买去了李逵的精神和性命。

      这样解析李逵的悲剧,实在是把这位英雄好汉看得太贱了。

      中国传统文化里讲究的“义”,并不是简单的金钱施恩与报答。所谓“士为知己者死”,为了报答“知遇之恩”,是可以不计算金钱和生命的代价的。李逵与宋江的关系决不是简单的十两银子小恩小惠买来的,而是因为李逵作为一个社会底层的贱民,却得到了宋江这样社会中层阶级成员的衷心对待,因而产生的感激之情。激励他服从并愚忠于宋江,至死不渝。

     


    作为贱民的衙役

      小说描写李逵是沂州沂水县百丈村人氏,乡中都叫他做李铁牛。因为打死了人,逃离家乡,后来遇到大赦,罪名被解脱了,但就此流落在江州,就到江州监狱里当了一名“小牢子”。而这个看管监狱的职业,在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最最卑贱的职业。

      中国古代社会的普遍观念里,“倡、优、隶、卒”四项为贱业,就是妓女、戏子、皂隶(官府里行刑的衙役)、禁卒(看管监狱的衙役)这四类人为贱民。所谓“倡优皂卒,世所不齿”。直到20世纪初的小说《官场现形记》里还是说“最贱之人,倡优皂卒”。

      所谓“皂卒”实际上是泛指各级衙门里的各类勤杂人员,主要号为“三班衙役”:一是站班皂隶,有点类似于现代的法警,负责跟随长官左右护卫开道,审判时站立大堂两侧,维持秩序,押送罪犯,执行刑讯及笞杖刑。二是捕班快手,简称捕快,有点类似于今天的刑事警察,从事传唤被告、证人,侦缉罪犯,搜寻证据。这在《水浒传》里往往称之为“观察”。

      三是壮班民壮,负责把守城门、衙门、仓库、监狱等要害部位,巡逻城乡道路,有点类似于当代的武装警察。这在《水浒传》里往往称之为“都头”,如108将里的美髯公朱仝、插翅虎雷横、行者武松、青眼虎李云。此外还有看守管理监狱的禁卒牢头——在《水浒传》108将里,除了李逵还有他的上级神行太保戴宗,以及铁叫子乐和、一枝花蔡庆;执行死刑的刽子手——在《水浒传》108将里,有病关索杨雄、铁臂膊蔡福;检验尸体或伤势的仵作,巡夜的更夫、看管仓库的斗级库丁,以及报时的钟鼓夫、养马的马夫、烧饭的伙夫等等衙门勤杂人员,这些人都统称为衙役,都是属于贱民之列。

      在当时的习俗上,衙役排在社会底层,还比不上娼妓与戏子。因此很少有平民会与这个阶层的人通婚。比如《水浒传》里武松做过都头,后来被刺配到沧州时,张团练为麻痹他,许给他的妻子却是他家里的婢女玉兰。

      衙役平时与人交往时,很少可以坐上座。比如《水浒传》第十八回里,济州府的“三都缉捕使臣”何涛到郓城县来缉捕晁盖等人,正好遇到当天值班的“押司”宋江。何涛当街迎住,“且请押司到茶坊里面吃茶说话”。两个人到茶坊里后,宋江要请何涛坐上座,何涛道:“小人安敢占上。”两个谦让了一回,结果还是宋江占了主位,何涛坐了客席。又比如宋江在小旋风柴进庄园里结识武松,要拉武松上座,武松拼命推辞,坐到了末席。

      古代法律上也认定,除了民壮之外,其它的衙役都是贱民,子孙要在脱离衙役身份的三代以后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为什么衙役是贱民?

      《喻世明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里也说:“若数着‘良贱’二字,只说倡、优、隶、卒四般为贱流,到数不着那乞丐。看来乞丐只是没钱,身上却无疤痕。”这最后一句“身上却无疤痕”,点明贱民之贱就是因为他们糟蹋了父母留给他们的身体:倡、优让自己的身体让人亵渎,隶、卒使自己的身体动辄早长官责打。中国传统文化里讲究的是“孝”,而最最简单的“孝道”,是《孝经》上讲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这些职业的从事者居然连最基本的孝道都做不到,所以才是让人侧目的贱民。

      倡、优靠给人糟蹋父母传下的身体换饭吃,当然是贱民了。可是为什么衙役也是如此呢?这是因为衙役在衙门里工作,只要一有工作没有完成的,就要遭到长官的责打。动辄挨打,因此是有损父母给予的身体,于孝道大有亏。甚至有时还要被刺字,遭到羞辱。比如《水浒传》17回里,为了破获劫夺生辰纲的案件,济州知府把“观察”何涛叫来,不由分说,先在他脸上刺上“迭配……州”的字样,限他10日内破案,否则就填写了州名把他刺配出去,“决不饶恕”!

      另外,衙役除了被打之外,他的职责也允许他打人抓人,有可能欺压良善。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来说,这也是件“不祥之事”,是很容易“伤阴德”、将来得不到“好报”的。这也是普通百姓对此惟恐避之不及的。也使得这个职业成为受社会排斥的行当。

        

     

           宋江的“体制内”身份

           和李逵、武松等人相比,宋江就算是社会中等阶层了。书吏虽然被正式的士大夫阶层看不起,可是和普通百姓相比,毕竟还是属于一个上层阶层。尤其在衙门里的书吏要比官多得多,代表官府和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书吏。一般沿用宋元时的称呼,叫“押司”,或沿古称叫“令史”,尊称“提控”。有的地方称呼书吏为“外郎”,也有的地方称“师傅”,或尊称“相公”。对于年纪大的尊称“老先生”。   

      书吏享有免役的特权。中国古代朝廷总是给老百姓设定了种种“义务劳动”的项目,每年会有个几十天义务劳动项目。比如《醒世姻缘传》第42回提到:“报了农民,就要管库、管仓、管支应、管下程、管铺设、管中火。若赔了,倾家不算,徒罪、充军。……纳了司吏,就可以免纳农民。”

      书吏的社会地位在他们的衣着打扮上就看得出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穿长衫(不过颜色只能是黑色的),和秀才一样结一根长长的“儒绦”衣带,脚蹬靴子。而普通百姓就只能穿短衫、穿高帮鞋。明朝时书吏头戴一种有着前仰后俯方顶的帽子,两旁还伸出一对小翅,有点象官员的乌纱帽。走在路上俨然高人一等。

      另外更重要的是,书吏有着弄权的好处,可以满足人们的权势欲望。书吏还是通往作官的一条路径。历代法律都允许书吏在服役供职一定年限后,经考核无过错,即为“考满”,获得作官的出身。

      再次,书吏的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虽然官府发放的役俸、工食少得可怜,但是按照不成文的陋规,书吏每干一件稍稍涉及到钱财、或者是要由他们出面的政府事务,都要从中得到点好处,算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手续费”。这在严格意义上当然是违法,不过全靠役俸、工食,就没有人愿意干书吏这一行了。

      在水浒英雄里,宋江这个书吏的社会身份还是相当高的。玉麒麟卢俊义那样的富商,九纹龙史进、托塔天王晁盖那样的土豪,并没有当时社会的主流身份,在法律上只是平民。至于林冲之类的“教头”,在古代“重文轻武”的社会环境里,也比不上宋江这样的文官候补者的身份高。在主要由社会边缘分子组成的梁山好汉里,宋江算得上是“体制内”的人物,这是他得到拥戴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折节下交”的宋江

      梁山好汉里真正属于社会特权阶层的是小旋风柴进,他被描写为后周皇室的后代,享有不被法律追究的特权。可是尽管他也是以“仗义疏财”、“结交好汉”闻名,但是毕竟身份太高,往往放不下身段,并不愿意这样降低自己身段来结交贱民。最典型的例子是武松躲在他庄里几个月后,就有点被他讨嫌,不再认真接待了,即使武松患上疟疾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第二十二回“横海郡柴进留宾 景阳冈武松打虎”提到,宋江兄弟来了以后,刚结识了武松,宋江就大喜,“携住武松的手,一同到後堂席上,便唤宋清与武松相见”。柴进没有办法,只好邀请武松一起饮酒。宋江要让武松上座,武松那里肯坐,谦了半晌,武松坐了第三位。痛饮之后,“宋江在灯下看了武松这表人物,心中欢喜”。当夜饮至三更,酒罢,“宋江就留武松在西轩下做一处安歇”。

      显然,宋江是真心对武松好,并没有柴进那种居高临下的施恩于人的姿态。后来武松痊愈后要回家乡,宋江又和兄弟宋清两个送武松上路。离了柴进东庄,行了十里路左右,三个人来到一个路边酒店,“宋江上首坐了;武松倚了哨棒,下席坐了;宋清横头坐定;叫酒保打酒来,且买些盘馔果品菜蔬之类,都搬来摆在桌上”。武松提出要和宋江正式结拜为兄弟,“宋江大喜,武松纳头拜了四拜”。宋江叫宋清身边取出一锭十两银子送与武松。三个出酒店前来作别。武松堕泪拜辞了自去。宋江和宋清立在酒店门前,望武松不见了方才转身回来。

           这一段情节显示出宋江确实具有“折节下交”的过人之处,真心对待被列在贱民之列的人物,自然使这些贱民感受到“知遇之恩”,愿意为之赴汤蹈火。

           梁山好汉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是象李逵那样的社会边缘人物,和李逵一样的衙役就有近10人,还有一半多是强盗、小偷以及没有正当职业的“闲汉”,上梁山前具有良民身份的只有20多个人。他们尽管是在对抗朝廷和官府,但潜意识里,仍然认同于这个社会体制本身,因此他们推举、并服从的必然是原来具有体制内身份的宋江。

      现在人往往会忘记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的社会,而且这种等级并不是按照财富来划分的,社会是按照“贵贱”的等级来划分的,“富”的人往往并没有社会地位。这种按照人的身份来划分的等级观念,放射到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李逵的悲剧就是这种观念影响的一个重要的例证。

  • 小熊猫 (2008-7-06 17:14:54)

    《水浒传》浪里白跳——“第三者”的行当

        水上英雄最了得

      《水浒传》以水泊梁山聚义为故事主线,自然水上好汉的地位相当高。一百零八位好汉里要讲水上功夫了得的有好几位,而且全都是所谓的“天罡星”下凡。不过水上英雄的出身却也各不相同。比如混江龙李俊明里是艄公,暗里做截江抢劫的“私商”;阮氏三兄弟原来是渔民;童氏两兄弟是贩私盐的;张氏两兄弟则是各干各的营生:哥哥船火儿张横是和李俊一样干违法“买卖”的,而弟弟浪里白跳张顺是江州的“渔牙主人”。

        《水浒传》第三十八回里,宋江和戴宗、李逵在浔阳江边的琵琶亭饮酒,宋江酒喝多了,想吃辣鱼汤醒酒。琵琶亭下渔船里虽有满舱的活鲜鱼,可是店家端出来的鱼汤却是用隔天的腌鱼烧的,宋江只呷了两口汁就不吃了。戴宗责问店家,店家老实回答说:“这鱼端的是昨夜的。今日的活鱼还在船内,等鱼牙主人不来,未曾敢卖动。”李逵一时性起,自己到船上去捞鱼,惹出一场纷乱。“鱼牙主人”张顺赶来,和李逵从岸上打到水里,一白一黑,打做一团。在水里李逵不是张顺对手,头被揿到水里几十遭,“浸得眼白”,要不是宋江出来说话,黑旋风就要化为黑水囊了。可见,这“鱼牙主人”居然是鱼业一霸,没有他就不能交易。

     


        专门做中介生意的职业

         说起来这倒不是黑道的欺行霸市,实际上所谓“渔牙主人”就是“渔牙子”的管理人,而“渔牙子”是一种专门在渔民和客商之间接洽水产品交易的从业人员。如张顺和宋江结识后,提了几尾金色鲤鱼请宋江尝鲜,“点了行贩,吩咐小牙子去把秤卖鱼”,自己到琵琶亭陪宋江喝酒。这是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商业交易都必须有这种进行居间接洽的人员参加,而这种从业人员也必须是经由官府特别批准,是具有一定官方身份和商业贸易管理职能的专业人员。因此张顺算得上是《水浒传》这些水上英雄里原来社会地位最高的人。

         中国古代民间交易都需要有第三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引见、接洽、讨论价格及各种交易的具体条件,并按照双方的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报酬。这种第三者古代称之为“侩”。《说文解字》“侩,合市也”,“侩”就是说合买卖双方的人。这些人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里活动,也就称之为“市侩”。从事牲畜交易的中介商称“驵侩”,《史记·货殖列传》:“节驵侩,……亦比千乘之家。”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专门的行纪也是可以富比封侯之家的大行业。《后汉书·逢萌传》注:“侩,平会两家买卖之价。”可见当时这一行业的主要作用是接洽并帮助议价,在现代民法里这是属于所谓的居间性质。


        官方的代理人

      唐代这种中介商被称为“牙人”、“牙郎”、“牙子”。据说原来是称“互郎”,后来是因为民间习惯书写互的异体字以至于以讹传讹改称为牙郎。据《类说》卷五六引宋刘攽《贡父诗话》:“刘道原(恕)云:今有人谓驵侩为牙,本谓之互郎,主互市事也。唐人书互相   ,以    似牙,因转为牙。”如安禄山原为“互市牙郎”(《旧唐书·安禄山传》)。也有时称“牙侩”。

      至少从唐期开始法律都强调牙人对于民间契约的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避法律的行为,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旧唐书·食货志》载元和四年(809)敕,规定牙人对于违法使用货币有检举义务;《宋刑统·杂律》引唐长庆二年(822)敕,规定牙人对于违法交易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牙人开始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

      宋元明清时代法律都规定商业贸易都应由有牙人中介,官府发放“牙帖”指定官牙行,垄断商业交易的接洽议价。宋代的李元弼《作邑自箴》里说凡是牙人都必须由官府发给“身牌”,每当引领客商交易时要出示身牌。《大明律·户律》专设“私充牙行、埠头(水路交易的中介商)”条,规定:“凡城市乡村诸邑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通行证)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清律沿袭该条。

     


    垄断了中外贸易的“十三行”

      明清时牙行必须要领取“牙帖”、交纳“牙税”才能开业。工商业每行都有专门的牙行接洽贸易,一般按照交易金额收取3%的“牙钱”。在一些交易规模较大的行业还形成了封闭式的、全面代为贸易、包购包销的牙商集团垄断贸易,这一般也称为“行纪”。尤其是在风险性较大、又牵涉到政治问题的对外贸易行业上,更是如此。明朝在和葡萄牙通商后,就在广州指定了三十六家牙商垄断对外贸易的代理,号为“洋行”。后来几经变化,到清初时还剩下十三家,号为“十三行”。十三行行商都是花了几万两的银子从朝廷户部获得开业的“部帖”,才得以垄断中外贸易:一切外国来华交易的商人都必须将货物交由行商包销,并由行商代交关税、保证外商的行为举止不触犯中国法律;一切中国商人的出口货物也必须由行商向外商发卖。正如清代小说《蜃楼志》第一回里说的:“广东洋行生理在太平门外,一切货物都是鬼子船载来,听凭行家报税,发卖三江两湖及各省客商,是粤中绝大的生意。”这种生意的性质在现代民法看来就不是简单的居间,而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进行动产或其他商业交易的“行纪”了。直到鸦片战争后十三行垄断代理制度才被破除。

      大的牙子是这种依靠垄断的行商,而小的牙子仍然是居间中介,依靠自己的人际交际能力吃饭。所以牙子都是以能说会道出名。比如清代小说《歧路灯》第四十四回说的:“俗语说‘艄、皂、店、脚、牙’——艄是篙公,皂是衙役,店是当槽的,脚是赶脚的,牙是牛马牙子,天下这几行人,聪明的要紧,阅历的到家,只见了钱时,那个刁钻顽皮,就要做到一百二十四分的。”就是《水浒传》里这位“渔牙主人”出身的浪里白跳张顺,也是以能办交际出名。比如第六十五回,宋江患重病,就派了张顺前往建康请神医安道全;第一百十一回,是张顺夜过长江侦查,使得大军顺利渡江。宋江对他的评价也是“张顺是个精灵的人”。

  • 小熊猫 (2008-7-06 17:15:29)

    《水浒传》——“午时三刻”杀人时

    “午时三刻”杀人时

     

     

    小时候看《水浒传》,觉得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情节,就是“劫法场”: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  白龙庙英雄小聚义”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场,“报道一声:‘午时三刻!’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正在此时,梁山好汉一齐发作,“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却似半天起个霹雳,从半空中跳将下来”。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  劫法场石秀跳楼”,卢俊义被处斩,也是在十字街头法场上,也是“午时三刻到了”一声喊,刽子手就要动手。等在酒楼上的石秀吼一声“梁山泊好汉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卢俊义就走。

     

     

           其他的古典戏曲、小说里也常常会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比如元杂剧《庞涓夜走马陵道》里,孙膑遭庞涓诬陷,被拖到法场,“午时三刻到了,开刀!”《西游记》第九回“袁守诚妙算无私曲 老龙王拙计犯天条”,说泾河老龙为打赌错犯天条,被玉帝下旨,着魏征于“午时三刻”梦斩泾河老龙。《古今小说》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讲任珪被判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只等午时三刻”凌迟处死。

     

     


     


     


        并无法律根据的说法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在清朝的小说里,这种“午时三刻”行刑的描写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说:“当时秋尽冬初天气,凡各府州县监牢内,有那十恶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时处决。是日双流县知县高捷,接得圣旨到来,开读过了,即把处决有名的几个斩犯,到了五更时分,绑到十字街坊行刑。”这说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黄昏行刑的。清人笔记《梦厂杂著》里记载了梅州的一桩奇案。当地一个**杀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钉封文书(死刑执行令)到达时,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吏目(管治安和监狱的小官),无法监斩。吏目找来当地驻军的游击(军官)商量,那游击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按制度请邻州的知州来监斩,至少要三天,会延误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议停当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时已近黄昏,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来,天色更暗。那挑来临时充当刽子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人,行刑前一杯连一杯的灌酒壮胆,持刀上场人已大醉,听到一声“斩”,挥刀一砍,见死囚倒地就报“斩讫”。吏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验看,派一个千总(军官)验看。那千总上前马马虎虎瞄了一眼,就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得成吗?”于是草草收场。可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和吏目惊惶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总算在一个毛坑边上找到了蔡阿三。原来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走,无奈伤重走不远。吏目叫来刽子再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事被上司发觉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定刽子和千总是“得贿卖放”,判绞立决;吏目决囚漫不经心,处绞监候;知州和游击都为玩忽职守,判充军。

     

     


     


     


    阳气最旺才可辟邪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的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的普遍看法。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午时三刻”究竟有什么奥妙?

     

     

    古代一昼夜划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同样,古代的刑场往往选择在热闹的十字街头行刑,除了是出于威慑民众、“杀鸡给猴看”的目的外,不可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也是为了依靠十字街头熙熙攘攘的人群来驱赶鬼魂阴气。

     

     


     


     


    无时不在的报应恐惧

     

     

        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是要求在白天进行。比如20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时”处刑。这里的共同考虑因素显然有防范上的理由,也有威慑民众的理由。不过象中国那样考虑鬼魂阴气因素的却很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得到“福报”是善事积累的结果,得到“恶报”则是恶事积累的结果。如《周易·坤卦》:“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而且“报应”不仅是体现在当事人本人,更重要的是会在当事人的子孙后代体现出“报应”。对于强调“香火传承”、恐惧“断子绝孙”的中国人来说,“报应”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说教和传统的“报应”观念相结合,更在民间根深蒂固。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的俗谚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照理说,法官、监斩官、刽子手都是在执行法律,他们合法判人杀人,不应象一般的杀人行为那样受到报应。不过考虑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天理”、“人伦”之类的规范体系相比,其神圣色彩要淡薄的多。因此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总觉得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报应,还必须要靠那“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的一些手段来避免鬼魂报应。

     

     

    按照清代长随的教科书《公门要略》的说法,当时的法官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时,是由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硃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这就算是那枝硃笔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直接对此负责。那枝硃笔就此抛弃,再也不用。而监斩官为了辟邪,出发监斩时总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来避邪。行刑结束后,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

     

     

    《水浒传》第一百十回讲处死王庆,“刽子手叫起‘恶杀都来’,恰好午时三刻”。所谓“恶杀(煞)都来”,是让死者记住是恶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来缠刽子。而行刑结束后,就如第四十四回病关索杨雄在市心里行刑后,就有一批帮闲朋友上来给他披红挂彩,弄点鼓乐吹吹打打,到城中热闹的酒店喝酒,以赶走可能跟随而来的鬼魂阴气。这些实际上就是刽子手的防鬼术了。

     

     

    说起来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可是实际上鬼魂因素却总是在民众乃至于官府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文学作品中“午时三刻”杀人时辰,就是这种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证之一。

  • 烂牛 (2008-7-08 08:49:35)

    谢谢分享!